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对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视图进行形式审查,当国际注册在国际外观设计公报公布后,被指定缔约方的主管局可以对所提交视图是否充分公开该外观设计进行审查。
一、不同缔约方对外观设计充分公开的标准不同
不同缔约方对外观设计充分公开的标准有所不同,申请人可参考WIPO网站中《关于制作并提供复制件以预防审查局以工业品外观设计公开不充分为由进行可能驳回的指导原则》:
二、视图要求
1、视图形式
注:一件申请可同时包含黑白或彩色视图。
2、视图的技术要求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可以通过eHague或纸件形式提交,每幅视图的尺寸最小不得小于3×3厘米,最大不得超过16×16厘米。
注: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转交的国际申请均视为以纸件形式提交。以纸件形式提交的国际申请,第一页免费,从第二页开始收附加费。
3、视图的内容要求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视图应保证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所有细节清晰可辨,并可用于公布。
4、未请求保护的部分
未请求保护的部分,可以通过虚线或着色标明,并在简要说明书中予以解释。
包含产品所使用的环境及其他物体的参考图必须在简要说明书中说明不请求保护。
5、视图的编号
视图编号由两个单独的数字组成,中间用圆点隔开,例如:
三、要求视图的声明
若加入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的缔约方主管局要求提供某些具体视图,该缔约方可以声明需要的视图以及要求提交该视图的情形。
目前作出此声明的缔约方有:
中国(CN)、韩国(KR)、越南(VN)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