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放弃式修改一般是指修改权利要求时引入否定性技术特征,将特定保护对象从原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中予以排除,以此限缩原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通常仅适用于专利申请因部分重合的抵触申请而丧失新颖性,或者因现有技术意外占先而丧失新颖性,或者基于非技术原因排除专利法不予保护的主题等有限的特定情形。
(2021)最高法知行终44号 专利行政管理 审判长:朱 理 审判员:魏 磊、邓 卓 王 怡 上诉人(一审原告、专利申请人):某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4.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法院/案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 合议庭 法官助理 游美玲 书记员 当事人 裁判结果 裁判时间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终审判决) 涉案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