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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权利要求放弃式修改的认定

裁判要旨









      

放弃式修改一般是指修改权利要求时引入否定性技术特征,将特定保护对象从原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中予以排除,以此限缩原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通常仅适用于专利申请因部分重合的抵触申请而丧失新颖性,或者因现有技术意外占先而丧失新颖性,或者基于非技术原因排除专利法不予保护的主题等有限的特定情形。

放弃式修改同样需要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具体判断时,应当综合考虑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放弃保护的内容、放弃式修改后保留的内容以及三者关系等;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修改后保留的内容在原权利要求书或者说明书中已经直接公开或者隐含公开,则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裁判文书摘要










法院/案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1)最高法知行终44号

案由

专利行政管理

合议庭

审判长:朱 理

审判员:魏 磊、邓 卓

法官助理游美玲
书记员

王 怡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专利申请人):某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裁判结果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7568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第172070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某股份有限公司针对申请号为201480035281.2、名称为“生产由氧化锆制造的有色制品,特别是橙色制品的方法;和根据该方法得到的由氧化锆制造的有色装饰性制品”的发明专利申请提出的复审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四、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
裁判时间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终审判决)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4.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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