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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小课堂|外观设计中的成套产品

随着产业的不断进步,市场涌现了许多创新产品。在处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过程中,我们常常碰到这样的场景:某些待保护的外观设计是由两部分或多部分拼合而成。面对这种情况,决定采用何种外观设计专利类型申请显得尤为重要。外观设计专利类型多样,包括单一设计、相似设计、组件产品设计及成套产品设计等。本文旨在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分析,深入探讨成套产品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问题。

一、关于成套产品的相关法律规范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

 9.2 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并且具有相同设计构思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成套产品是指由两件以上(含两件)属于同一大类、各自独立的产品组成,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其中每一件产品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而各件产品组合在一起又能体现出其组合使用价值的产品,例如由咖啡杯、咖啡壶、牛奶壶和糖罐组成的咖啡器具。

成套产品中的各项外观设计应为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而非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

9.2.2 成套出售或者使用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所述的成套出售或者使用,指习惯上同时出售或者同时使用并具有组合使用价值。

(1)同时出售

同时出售,是指外观设计产品习惯上同时出售,例如由床罩、床单和枕套等组成的多套件床上用品。为促销而随意搭配出售的产品,例如书包和铅笔盒,虽然在销售书包时赠送铅笔盒,但是这不应认为是习惯上同时出售,不能作为成套产品提出申请。

(2)同时使用

同时使用,是指产品习惯上同时使用,也就是说,使用其中一件产品时,会产生使用联想,从而想到另一件或者另几件产品的存在,而不是指在同一时刻同时使用这几件产品。例如:咖啡器具中的咖啡杯、咖啡壶、糖罐、牛奶壶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最高院司法解释二),其中第十五条规定“对于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一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从该条款规定可知,对于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只要被诉产品与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中某一个产品相同或相似,即可构成专利侵权,也就是说“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中每一产品均可单独受保护和主张专利权。

二、成套产品的保护范围

针对“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从上述成套产品的相关法条可知,“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中每件产品均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均可单独受保护和主张专利权,因此,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可以用不同的对比设计与其所对应的各项产品外观设计分别进行单独对比。当“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中的部分产品与对比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时,该部分产品为无效外观设计,但并不影响“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中其它部分产品专利的有效性。也就是说,对于“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可以宣告其中的部分产品专利权无效,而保留部分产品专利权有效,保留有效的该部分产品专利权仍可单独受保护和主张专利权。

三、已授权的成套产品申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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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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