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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IPO|专利权属纠纷的审核要点及合规路径

自2019年6月13日科创板正式开板以来,已有多家科创板公司披露涉及知识产权诉讼的相关纠纷。结合证监会的相关文件规定,知识产权诉讼对企业科创板上市的影响已得到普遍认可。本文就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专利权属纠纷来展开讲解,以便于大家参考。

一、什么是专利权属纠纷?

专利权属纠纷,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对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问题产生争议进而引起的纠纷。专利权属纠纷的类型常见包括职务发明创造引起的专利权属纠纷、委托开发与合作开发引起的专利权属纠纷以及技术转让引起的专利权属纠纷。

结合上市审核案例情况来看,专利权属纠纷的原因多数系职务发明创造引起。职务发明创造引起的专利权属纠纷即发行人的技术开发人员原任职单位主张发行人相关专利技术系该技术人员在原任职单位的相关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应归原单位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在本职工作中所作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二、IPO对专利权属纠纷的关注点

拟上市企业存在专利权属纠纷的,交易所审核部门常见关注要点及问询方式包括:

1.纠纷的主要情况、争议焦点及后续进展情况;

2.争议专利的具体应用情况及涉及的具体产品,是否为发行人的主要产品,并说明对应的营业收入、利润及比例;是否存在发行人无法销售特定类别产品,或加剧市场竞争等情形。

3.争议专利与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关系,是否涉及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以及对开展主营业务产生的影响;

4.涉诉专利非相关技术人员原任职单位的职务发明的理由。

三、IPO合规建议

(一)风险应对

1.申报上市时,真实、准确予以披露存在的未决专利权属纠纷,包括纠纷的主要情况、争议焦点及后续进展情况等,并由知识产权律师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对发行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最不利后果下的赔偿金额及计算方式等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

2.审核过程中被问询的职务发明问题的,及时、有效予以答复,具体可从核心技术人员与前单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或临时工作关系、有关技术专利的研发活动与核心技术人员在前任职单位的工作职责是否存在联系、有关技术专利的研发是否主要利用了前任职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等方面论述不属于职务发明。

3.积极应对专利权权属诉讼,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积极地进行举证与抗辩。如果应对得当,非但可以转危为安,甚至可以展现企业的研发能力与核心技术优势,提升企业声誉。

(二)风险防范

1.公司在聘任核心技术人员时,进行有针对性的背景调查,确认该等人员是否与原单位签署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以及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审慎吸纳离职不满1年的技术人员作为发明人参与公司核心技术的研发。确有需要的,应在技术开发工作开始前请该等人员签署相关承诺书,防止对第三方(原任职单位)技术的侵犯。同时,对发明创造的内容与原单位工作内容进行明确区分,并保留相关研发证据。若单方面难以论证和解释,公司还应当尽可能在上市申报前取得原单位的相关书面确认文件,以消除上市审核部门的疑虑

2.与核心技术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竞业协议、知识产权归属协议,对于员工的入职、离职、研发内容等关键信息应当合理地记录、保存,以确保在涉及争议时能掌握有利的证据,避免知识产权成果的流失;另外,还可以对离职员工的去向、行业内竞争对手的人事和研发情况定期地进行追踪和监控,保护自身知识产权。

3.除了上述提及的职务发明纠纷预防措施外,为了避免因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转让发生纠纷,公司应当提前做好预防工作。公司在进行委托开发、合作开发和技术转让活动时,建议聘请专业律师对相关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尤其是研发成果归属、技术转移时点等方面进行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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