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专业顾问人工查询,有效降低风险

客服电话:0755-86705415

  • 咨询项目
  • 手机号码
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采购产品也会涉及侵权?

【导语】在现代商业中,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不容忽视。特别是企业对外采购产品时,若未充分考虑到采购的产品是否涉及侵权,就可能导致知识产权纠纷的发生,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本文针对此类问题整理了相关注意事项供企业参考。

一、企业采购产品时应注意那些事项?

1、供应商资质审查,包括供应商诉讼历史及供应商竞争对手诉讼活跃度,采购产品是否有自主知识产权;

2、采购产品外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范,例如商标是否属于供应商,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标注是否符合《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办理指南 (试行)》的要求;

3、要求供应商提供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证明或声明;

4、在合同中约定供应商需保证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如发生侵权由供应商承担侵权责任,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由供应商赔偿相应损失;

5、在合同中明确供应商保密义务,明确技术秘密的范围,并明确供应商如果发生泄密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

6、委托开发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知识产权权属;

7、对于采购量大、重要的物品,采用多个供应商供货方式,分摊风险,防止由单一供应商发生侵权不能正常供货后导致的供应链断裂的风险;

8、提前制订供应商的风险预案,在供应商存在知识产权风险时,可以按照预案行动,有备无患;

9、注意采购合同、检验报告、供应商调研报告、采购各流程节点签字记录及其他采购档案的存档;

10、签署采购合同时应附有知识产权补充协议(如图所示)。

企业知识产权风险

二、相关案例

2014年8月19日,原告曹某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一种新型复合龙骨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于2014年12月17日获得授权公告,专利号为2014204*****.1。2015年9月20日,原告经查知,被告中铁建设集团在其所承建的项目中正在使用侵犯原告专利的产品,该产品并非原告生产且未经原告同意使用。曹某英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专利权权益,故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中铁建设集团立即停止使用专利侵权产品;2、被告中铁建设集团赔偿原告损失50万元人民币。

中铁建设集团答辩称,其使用的产品是具有合法来源,并向法院提交了其使用的产品系租赁使用具有合法来源的相关证据;同时主张其不知道涉案产品是侵权产品,主观上并无侵权故意,综上,故请求法院判决驳回曹立英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中铁建设集团能证明其使用的专利侵权产品客观上具有合法来源,主观上其无侵权故意,即涉案侵权产品主观上来源合法,故其依法仅需承担停止使用侵权产品的法律责任,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如下:一、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本案涉案侵权产品;二、驳回曹立英的其它诉讼请求。

涉案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7 深圳市多智汇新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多智汇(深圳)知识产权运营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服务热线:18026924066 传真:0755-86728073
Email:luhua@dzhip.com 网址:www.dzhip.com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深业U中心A栋412、413 粤ICP备1802978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