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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一件代发”中的法律风险


跨境电商“一件代发”中的法律风险


【导语】一件代发,来源于网络经营,准确的来讲它是在网上经营货源代理的供应商和需求货源的网店(网站)的供求关系中产生的,通俗的来说,一件代发就是即使是一件商品也帮你发货。是占比最高的需求,在统计下的数值约为95%。

跨境电商一件代发模式的主要优势:门槛低上手简单、资金成本低、时间投入少、提高效率、提高知名度、有利于跨境电商平台实现资源整合、拓宽渠道等。

但其可能有的法律风险也与之并存。

1.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风险

(1)产品质量风险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但跨境电商一件代发的商业模式,卖家从头到尾与商品没有实际接触,所以难以保证其从供应商采购的产品的质量。另外,由于消费者在这种商业模式中是不知道供应商的存在的,且供应商只承担发货的责任,因此不存在买卖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消费者通过网购的方式与卖家建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作为销售者的卖家无论是自行仓储发货,还是通过第三方一件代发,不会影响到双方买卖合同本身的性质。因此,卖家需承担一般合同义务,当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甚至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甚至生命健康权损害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以及第五十二条【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卖家作为直接责任方需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泄露消费者信息风险


跨境电商一件代发相比一般跨境电商的主体更多,因此具有更大的信息泄露风险。由于在跨境电商一件代发模式中,卖家将订单支付单数据传输给供应商的过程中,一定需要提供诸如消费者电话、地址等个人信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三条,卖家需要告知消费者其个人信息的去向及用途,否则卖家有可能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并依照本法第六十六条与六十七条承担相应责任。


另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跨境电商一件代发卖家是承担信息网络买卖双方义务,因此有义务对消费者的信息进行保护,无论是卖家还是供应商环节导致消费者信息泄露,卖家都应采取补救措施以及承担侵权责任。


2. 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跨境电商一件代发卖家很容易“什么流行、什么热销,就拿过来卖”,而且从事跨境电商一件代发的多为中小微企业以及个体经营者,这类主体往往容易忽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因而这其中蕴藏着较大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1)商标权侵权风险


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多种多样,主要包括将店铺名称或网站域名注册成与商标权人的商标一致或近似或售卖标有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销售仿冒产品等行为。实践中,跨境电商一件代发卖家往往可能会因店铺起名为“xx旗舰店”或者因卖家在商品销售的过程中与商品没有接触,而不知供应商发的货是假货,进而导致侵犯了品牌方的商标权。


(2)专利侵权风险


在跨境电商一件代发中,专利侵权主要表现为未经授权假冒、销售专利权人的产品;如果供应商以及卖家销售的商品没有取得专利权权利人授权,卖家也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承担相应的专利侵权责任。


(3)境外版权或境内著作权及其从权利侵权风险


实践中跨境电商一件代发的版权或著作权侵权风险主要集中在未经版权人许可擅自使用权利人图片、宣传语等,部分卖家在选择供应商处商品后直接搬用供应商的图片与宣传语等,可能会构成版权或著作权侵权的风险。


3. 跨境电商一件代发不正当竞争风险

由于跨境电商一件代发卖家往往存在直接选取热销产品,并未经授权直接使用供应商处的商品图片、介绍等,或者直接使用“xx旗舰店”宣传自己销售的商品的情况。这些行为不仅可能侵犯商标权,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还可能被认定为严重抄袭的网页混淆行为或搜索关键词混淆等规定的市场混淆行为。

4. 通过跨境电商一件代发进口的走私风险

涉及货物进出口贸易的行业自然会有潜在的走私犯罪的风险。对于国内跨境电商一件代发卖家进口流程来说,跨境电商一件代发可能构成“二次销售”的走私风险。由于在国内跨境电商一件代发进口流程中,大部分是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即9610模式进口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优惠政策以及规定进口商品属于个人自用的目的在于促进消费并让消费者享受优惠,但在这个模式中消费者与(供应商)跨境电商企业之间多了个跨境电商一件代发卖家,税收政策的优惠可能被卖家享受,而并非消费者。模式中虽然商品物流由供应商直接到消费者,但资金流则是由消费者到卖家进行中转再到供应商,可能被认定为由供应商先卖给卖家再卖给消费者的B2B2C模式,可能涉嫌构成“二次销售”。



对于国外跨境电商一件代发卖家进口流程,按照跨境电商零售直邮进口的优惠政策来说,这是合理的节税。但实际上,在跨境电商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多了一方——跨境电商一件代发卖家。消费者并非直接支付给供应商,而是先支付给了境外的跨境电商一件代发卖家,而卖家再通过定期结付货款或即时支付给供应商让供应商发货。因为海关清关时需要内容一致的三单,所以卖家之后将订单以及由支付公司作出相同形式的支付单“推单”给供应商,即将订单与支付单做成与物流单相匹配。这样虽然支付单数据真实且三单一致,但已经并非消费者的原始支付单了。这种情况下传输这种支付单可能违反了海关对于跨境电商零售直邮进口的规定,而在无法传输真实“三单”的情况下,商品进口可能难以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相关政策,只能按照“货物税”或“行邮税”标准计核应缴税款。并且因跨境电商优惠税率与“货物税”或“行邮税”税率之间差额而少缴的税款,可能就会被认定为走私的偷漏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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