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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知院2024年十大典型案例(十)|大力推进“刑民合一”审理模式,形成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合力

基本案件信息











案由:罗某甲、罗某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及中茶公司、大益茶公司与罗某甲、罗某乙侵害商标权纠纷两案

案号:(2023)粤0111刑初451号、(2023)粤0111民初12663号、12664号

原告 :云南中茶茶业有限公司(简称中茶公司)

原告 :云南大益茶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大益茶公司)

被告(同为刑事案件被告人):罗某甲

被告(同为刑事案件被告人):罗某乙


案情与裁判











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为父子关系。2017年起,两被告人在某加工场生产假冒“中茶”“大益茶”等注册商标茶叶。其中,罗某甲主要负责生产,罗某乙主要负责经营“罗某茶行”并通过微信、淘宝店铺进行销售。2021年12月1日,公安机关分别在加工场、茶行抓获罗某甲、罗某乙,并查获假冒茶叶、包装纸、生产工具等物品一批。经司法审计,2017年8月至2021年11月期间,两被告人通过微信、淘宝店铺销售涉案假冒注册商标茶叶共计25万余元。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两被告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原告中茶公司以两被告侵犯其第141504号“广知院2024年十大典型案例(十)|大力推进“刑民合一”审理模式,形成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合力”、第13072号“广知院2024年十大典型案例(十)|大力推进“刑民合一”审理模式,形成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合力”注册商标为由,原告大益茶公司以两被告侵犯其第350839号“广知院2024年十大典型案例(十)|大力推进“刑民合一”审理模式,形成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合力”注册商标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

在刑事案件中,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结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两被告人以家庭为单位,相互配合、分工明确,没有明显的主从关系,均为主犯。宣判后,两被告人未提起上诉,案件已生效。

在民事案件中,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罗某甲、罗某乙共同实施了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本案应采用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相结合的方法来确定赔偿数额,将刑事案件中已经查明的违法所得252407.52元作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根据不同的侵权情节确定2.5-3倍的倍数 ;对于不能查明侵权获利的部分则可以适用法定赔偿。故一审判决两被告分别赔偿中茶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02072.56元、大益茶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72625元。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采用“三审合一”审理模式框架下的“刑民合一”审理模式,将相关的刑事、民事案件合并审理,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提高案件审理水平。案件审理中,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实现证据共享,事实认定更加充分,缓解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权利人举证难的问题。尤其是在刑事案件查明、认定的违法所得金额,可以在民事案件中作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突破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常见的因无法查明基数难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困境。案件事实认定中,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对两被告(人)的行为范围、性质认定采用统一标准,即共同实施生产、销售行为,刑事案件不分主从犯,民事案件两被告在生产、销售范围承担连带责任。将相关的刑事、民事案件合并审理,体现了“三审合一”制度对知识产权的多维立体保护,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本案的审理模式缩短了维权周期,减轻了权利人诉累,也体现同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可能被多重追责的特点,对于市场主体具有天然的警示和威慑效果。

内容来源: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编辑汇总:多智汇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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