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件信息
案由:合理界定游戏规则保护方式,维护游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案号:(2022)粤73民终295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摩某(厦门)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摩某公司) 上诉人(一审被告):厦门麟某互娱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麟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益某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益某公司) 一审被告 :福州动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动某公司) 案情与裁判 益某公司主张,《金币大富翁》系益某公司推出的一款现实题材的多人在线模拟经营类手游,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益某公司享有该游戏的独占性授权,且有权以自己名义单独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动友富翁》系由摩某公司、麟某公司、动某公司共同开发、运营的手游,其内容整体抄袭了《金币大富翁》手游的游戏系统、核心游戏元素。摩某公司、麟某公司、动某公司侵犯了益某公司游戏的著作权,且会严重削弱《金币大富翁》游戏的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请法院判令摩某公司、麟某公司、动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益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0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金币大富翁》游戏玩法规则在独创性表达上符合视听作品相关构成要件。《金币大富翁》与《动友富翁》游戏玩家在操作两游戏时可以获得相同或相似的体验,应认定两游戏构成实质性相似。一审法院认定摩某公司、麟某公司、动某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益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万元。摩某公司、麟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经审理认为,视听作品仅能评价连续动态画面本身,不能直接延伸至非画面内容,无法涵盖具有多元化表现形式的游戏玩法规则。益某公司虽然主张涉案《金币大富翁》游戏整体画面构成视听作品,但其要求保护的并非是游戏的连续动态画面,而是游戏玩法规则的具体设计,已经超出了视听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故益某公司关于麟某公司、动某公司、摩某公司侵害其《金币大富翁》视听作品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涉案两款游戏属于同一类型的游戏,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从两款游戏玩法规则的比对情况来看,《动友富翁》游戏实质上就是对《金币大富翁》游戏中的美术素材进行“换皮”后的结果,甚至因为照搬而出现了明显的错误之处,两款游戏给玩家带来的游戏体验基本一致,该等程度的模仿行为明显超过合理限度且会造成实质性替代的后果,已经超出合理借鉴、自由模仿的界限而属于抄袭的范畴。麟某公司、动某公司、摩某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游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益某公司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审法院改判麟某公司、动某公司立即停止实施针对益某公司《金币大富翁》游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麟某公司、摩某公司、动某公司赔偿益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0万元。 典型意义 游戏玩法规则具有竞争属性,能给经营者带来竞争优势和竞争利益。游戏产品之间的竞争在相当程度上是在玩法层面上的竞争。当一款游戏在玩法规则上的个性特征足以影响消费决策,促使玩家购买和体验,就具有个性化的商业价值。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整体抄袭游戏玩法规则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进行判定时,不能仅仅考虑两款游戏的玩法规则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还需要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对被诉侵权行为是否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本案判决立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在尊重游戏产业商业营运规律的基础上,分析认定游戏玩法规则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相关要件,规制扰乱游戏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维护游戏开发商的合法权益。
内容来源: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编辑汇总:多智汇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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