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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小课堂|外观设计无效程序中《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的适用——“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外观设计无效程序中《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的适用——“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禁止重复授权的规定,对每一位专利从业者而言都极为熟悉。该条款中的但书部分明确:“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这一内容是“同一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基本原则的例外规定。

该但书规定使专利申请人既能为其发明创造及时获得专利保护,又有机会获得保护期限更长的发明专利权,因而成为专利申请实务中众多申请人青睐的申请策略。

在知识产权领域,外观设计专利对于保护产品独特的外观设计同样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同样的设计方案被授予多项外观设计专利权时,极易引发复杂的法律争议与权利纠纷。基于禁止重复授权的核心立法精神,《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也可作为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重要法律依据。

一、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二、典型案例(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

案件信息:涉案名称为“刷子(SJ-04)”,专利号为ZL202130485665.7。

基本案情:本案中无效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与证据1单独对比,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专利权人则认为:涉案专利与证据1相比,单个刷毛的形状不同,且该区别不属于惯常设计,因此二者区别明显,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关于专利法第9条第1款决定理由:案专利涉及的产品是刷子,证据1公开了一种“刷子”的外观设计,二者所示产品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可以对二者作如下对比判断:

涉案专利由六面正投影视图和2幅立体图表示,如下图所示,产品由刷柄、刷头和刷毛组成,其中刷头为圆形薄片,底部分布有大而疏的圆锥状刷毛,其顶面有米字型凸棱,中心位置连接有圆弧内凹柱体刷柄,刷柄顶面为椭圆形,并在一端有圆形通孔。详见涉案专利附图。

证据1公开了7幅视图,如图所示,产品由刷柄、刷头和刷毛组成,其中刷头为圆形薄片,底部分布有小而密的两层圆柱台阶状刷毛,其顶面有米字型凸棱,中心位置连接有圆弧内凹柱体刷柄刷柄顶面为椭圆形,并在一端有圆形通孔。详见证据1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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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专利与证据1相比,两者的主要相同点在于:两者整体构成及刷柄、刷头的形状均相同。两者的主要不同点在于:刷毛的具体形状及分布。

合议组认为:对于刷子类产品来说,其整体形状是一般消费者会主要关注的部分。本案中,涉案专利和证据1的刷头及刷柄的形状均为较独特的造型,已经形成了醒目且较为一致的视觉效果虽然刷毛的单元形状不同,但均为由细变粗的设计,而刷毛的密度以及每根刷毛的具体形状并不容易被仔细观察到,同时涉案专利的刷毛也是更为惯常的形状;而刷毛疏密的分布则是单元设计的简单重复排列。综上,涉案专利与证据1实质相同,构成同样的发明创造,其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

经合议组核实,涉案专利与证据1属于同一专利权人的具有相同申请日和相同授权公告日的两项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仅针对其中一项专利权(涉案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对本案涉及的另一项专利权(证据1)并未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因此,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七章的规定对涉案专利被提出无效且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构成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应当宣告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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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信息来源: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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