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专业顾问人工查询,有效降低风险

客服电话:0755-86705415

  • 咨询项目
  • 手机号码
广知院2024年十大典型案例(四)|依法审查商标行政执法行为,推动侵权行为的全链条治理

基本案件信息











案由:恒某服饰店与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案号:(2023)粤73行终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恒某服饰店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开发区管委会


案情与裁判











恒某服饰店未经耐克公司授权许可,在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段开设大型运动服饰店铺,该店铺售卖的服装、鞋子上均附有侵权标识,且店铺招牌、内部装潢多处亦突出使用侵权标识。2021年5月12日,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对该店铺进行查处,并于2022年6月2日作出穗开知处罚 [2022]4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恒某服饰店使用侵权标识的行为侵犯耐克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经营额为 324428.24 元,决定 :1. 没收商标侵权商品1577件(双);2. 罚款324428.24元。恒某服饰店对该处罚不服,向广州开发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广州开发区管委会于2022年9月13日作出穗开行复 [2022]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上述处罚决定。恒某服饰店认为,其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认定有误、程序违法、确定的罚款数额不合理,诉请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返还被扣押的侵权商品等。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一审经审理认为,被诉处罚决定有关恒某服饰店违法事实的认定合法,恒某服饰店的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 ;被诉处罚决定有关恒某服饰店的行政处罚结果合法、适当 ;被诉处罚决定及被诉复议决定作出程序合法,判决驳回恒某服饰店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恒某服饰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经审理认为,商标行政处罚的数额确定中,需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对应,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还应兼顾商标法及行政处罚法立法精神和价值目的。综合涉案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涉案店铺在广州市黄埔区的繁华路段开设,且经营时间不短,涉案店铺从招牌、内部装潢,到销售的侵权商品均使用涉案侵权标识,误导消费者,造成不良影响,再考虑恒某服饰店经营者叶某生活困难等实际因素,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根据涉案店铺违法经营额为324428.24元而作出1倍的罚款,并无不当。据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商标行政案件主要聚焦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本案在商标行政执法和司法审查领域具有典型意义。本案明确了销售方所应承担的主观注意义务,压缩经营者规避法律责任的空间。商标被许可人应严格按照许可协议约定使用商标,确保商标的使用方式符合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及核定使用范围,擅自改变商标的显著性特征,与权利商标构成近似的,不符合合法来源抗辩的主观要件。同时还着重强调了“过罚相当”原则的适用,即处罚的轻重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匹配,人民法院可以结合违法经营额、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情节等因素,对行政处罚金额的合理性进行评价。作为司法与行政的双重表态,本案不仅体现了行政执法与司法审查之间的良性互动,为行政机关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明确、可操作的指引,也展示了司法机关对知名品牌保护的坚定态度,为品牌培育和市场秩序优化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内容来源: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编辑汇总:多智汇知识产权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2017 深圳市多智汇新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多智汇(深圳)知识产权运营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服务热线:18026924066 传真:0755-86728073
Email:luhua@dzhip.com 网址:www.dzhip.com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深业U中心C栋405 粤ICP备1802978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