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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丨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风险该如何应对?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科技创新的高度重视以及研发投入的持续加大,高价值专利数量呈现稳步增长态势。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显示,截至 2024 年底,我国国内(不含港澳台)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 14 件,较往年实现显著提升。

与此同时,截至 2024 年底,我国国内发明专利有效量达 475.6 万件,我国也成为全球首个国内发明专利有效量突破 400 万件的国家。这些日益丰富的专利成果,加之不断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正为高质量发展注入鲜活动力。

知识产权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核心载体,在转化过程中伴随着诸多风险。这些潜在的知识产权风险,不仅可能成为阻碍科技成果有效转化的 “绊脚石”,还可能导致转化后出现经济损失与信任危机。

下文将为大家深入剖析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风险,并提供相应应对策略。


一、科技成果转化的概念

根据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的定义,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科技成果转化则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在具体含义上存在区别。通常认为,“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相比,在“转”的同时,增加了“化”的过程。其强调科技成果属性和状态的变化,重在于“化”,通过“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进而真正实现技术的应用。而技术转移重在于“移”,描述的是主体或空间的变化[2],即承载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在各方间的让渡。

随着“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概念频繁出现在各类科技交流、政策解读以及企业合作的场合,二者在实际应用中又存在交叉性和相容性,当前很多研究已逐渐不再刻意区分二者的含义,而是将它们视为相同概念。

二、科技成果转化的流程


科技成果转化涵盖了从技术诞生到生成产品/服务走向市场的全流程,由供给方(主要包括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工作室等主体)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交由需求方(主要是企业)进行产品化、商业化、市场化落地,政府相关部门在流程中提供相应的政策引导、经费资助,为供需双方的合作构建氛围、提供资源。而科技中介机构则通过搭建互动平台,为供需各方链接合作机会、匹配合作方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达成。

从整体上看,科技成果转化流程可大致分为科技成果形成、科技成果商品化、科技成果产业化三个阶段[3],实践中,上述阶段可能还囊括了科技成果产权化、供需关系匹配、尽职调查、成果价值评估、商业谈判等具体环节,依不同现实需求而定。

科技成果转化丨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风险该如何应对?

三、科技成果转化流程中的常见知识产权风险

(一)权属风险


1. 因职务技术成果制度产生权属纠纷

我国《民法典》《专利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均对“职务技术成果”制度作出了规定。例如《专利法》规定了,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如科技成果由供给方聘用的科技人员开发完成,且完成人未就权属专门与单位进行约定,完成人通常只享有署名的权利,单位依据相关法律针对职务技术成果的规定成为权利人。但由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等标准相对模糊,实践中供给方与科技人员对于是否构成职务成果的理解亦可能存在差异,在双方未清晰地约定权属的情况下,双方容易围绕科技成果的归属发生纠纷,从而为后续供给方与需求方的科技成果产业化合作埋下隐患。

而且,《民法典》还规定了单位通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其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因此,即便供给方已与其科技人员明确约定相关科技成果由单位所有,或双方无约定但相关科技成果依法构成职务技术成果,作为完成人的科技人员仍可能提出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主张,从而引发相关纠纷。

2. 因委托、合作开发关系产生权属纠纷

我国《民法典》《专利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均对基于委托、合作开发关系完成的技术成果权属划分作出了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委托、合作开发关系产生的科技成果通常遵循约定优先的划分原则,当事人可通过合同等方式专门约定所完成科技成果的权属。如无约定,对于委托开发关系而言,通常由受委托方拥有专有权。对于合作开发关系而言,专有权则通常由共同完成各方共有。

在科技成果的形成阶段,其可能由供给方通过委托他人完成或受他人委托完成,也可能由供给方与他人合作完成。如各方之间未专门就权属进行约定、约定不明或依法构成共同享有,均可能导致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权属纠纷产生。

而且,《民法典》同样规定了委托、合作开发方的优先受让权,供给方在将其受他人委托完成或与他人合作完成的科技成果以转让方式移交至需求方时,相应委托、合作开发方均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因此,即便供给方与其他各方已明确约定相关科技成果由供给方所有,或与其他各方无约定但相关科技成果依法应由供给方享有,其他各方仍可能基于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提出诉求。

3. 因进行技术改进或外围开发产生权属纠纷

科技成果在以转让、许可等方式让渡至需求方后,无论是供给方还是需求方,在产业化阶段均可能衍生研发出其他辅助性、补充性的外围科技成果。同时,双方还可能基于标的科技成果开展进一步优化、改良工作,旨在克服标的科技成果的缺陷并形成迭代的科技成果。

如供给方与需求方的转化合作合同未明确双方合同签订后基于标的科技成果进行技术改进或外围开发形成的科技成果的权属分配办法,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各方对各自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分别享有专有权,其他各方无权分享。但是在科技成果转化的实践中,因改进过程对标的科技成果所作技术贡献程度通常难以量化,供给方与需求方仍可能围绕权属及收益分配产生争议。

4. 因不正当使用他人技术方案产生权属纠纷

实践中,还有一些专利权属纠纷案件是以技术秘密侵权为理由引发的。法院如认为一方侵犯了另一方的技术秘密并将其不正当获取的技术秘密申请了专利,则可能会在认定构成技术秘密侵权的同时判令相关专利归被侵权方所有。不正当获取他人技术秘密的方式可能是供给方在与他人委托、合作关系中窃取,或供给方科技人员从原单位跳槽时带走原单位技术信息等。

在科技成果形成阶段,如其技术方案由供给方通过不正当途径从同行业竞争对手处获取,或相关科技人员在开发科技成果的过程中擅自使用了原单位的技术秘密,均可能引致他人以侵害技术秘密或构成原单位职务技术成果为理由索要科技成果权属。

(二)侵权风险


1. 因超出转让、许可范围实施科技成果而侵权

对于以转让方式让渡的科技成果,由于科技成果转让合同生效后,受让人取得权利人地位,转让人丧失权利人地位,需求方作为受让人使用该科技成果的行为通常不会构成侵权。但实践中可能存在的情形是,转让合同中可能只约定转让某些核心科技成果,未把相关辅助性、补充性的外围科技成果或其他关联性核心科技成果囊括在内,如需求方在将核心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过程中有意或无意地使用了未转让但无法绕开的外围或关联科技成果,则可能侵犯供给方的知识产权。

对于以许可方式让渡的科技成果,需求方除同样可能因为使用了未囊括在许可合同中的外围或关联科技成果导致侵权以外,由于技术许可合同通常会明确载明许可的范围,包括许可的地域、时间、行为(如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等,如果需求方超出这些约定范围将科技成果投入产业化,也可能构成对供给方知识产权的侵犯。

2. 因覆盖他人知识产权而侵权

科技成果在研发阶段可能由供给方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以他人专利技术为基础改进或衍生而来;还可能存在的情形是,尽管供给方研发科技成果的过程是独立的,但客观上未意识到其科技成果中使用到的部分技术方案已被他人抢先布局了专利。在上述情况下,后续将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行为均可能导致需求方侵犯他人专利权。

而由于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非公示权利边界类型的知识产权采用的是“接触+实质性相似”的侵权认定规则[5],尽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认定在具体把控尺度上存在差异,但均要求侵权方存在接触他人技术秘密或计算机软件的可能性。如果供给方的科技成果在研发过程中包含了其通过不正当途径从他人获取的技术信息,或其科技人员在完成科技成果的过程中擅自使用了在原单位接触到的技术信息,将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行为亦可能导致需求方侵犯他人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供给方以转让或许可的方式将科技成果让渡给需求方,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对于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人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或者许可人承担责任,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但是,实践中被侵权人通常会以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人(即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需求方)作为起诉对象,在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后需求方再转向供给方追偿。

(三)失效风险

1. 因权利终止而失效

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通常是有限的,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亦各有不同。例如,《专利法》规定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分别为20年、10年、15年;《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在保护期限届满之后,相关知识产权通常会丧失其专有性,所承载的科技成果便会进入公有领域,公众得以无偿使用。

而且,一些知识产权还可能因权利人提前终止其效力而失效。例如,专利权会因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而终止,或因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而终止,正在申请中的专利则可能因申请人在被授权前主动撤回专利申请、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请求进行实质审查导致申请被视为撤回等原因而不能获得保护。类似地,技术秘密也会因权利人不再对其采取保密措施而丧失保护。

如需求方以转让、许可方式获得科技成果相关权利,在进行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时却未将相关知识产权的剩余保护期限纳入考量,则可能无法通过技术垄断持续获取收益,导致其转让、许可费用支出无法获得预期回报。而且,知识产权在产业化阶段还可能因供给方或需求方故意、过失的行为而失效,如果在合同中未明确合同签订后继续维护知识产权有效性的义务承担及相应的违约责任,权利的终止也将引发各方之间的纠纷。

2. 因国知局作出无效宣告决定而失效

对于专利类科技成果,即便在有效保护期限内,任何单位、个人亦可能以该专利权不符合授权要求为理由请求国知局作出宣告该专利无效的决定。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所承载的科技成果将会进入公有领域,公众可以无偿使用。

专利的有效性是确保获取科技成果市场化收益的关键,专利在后续产业化阶段一旦被宣告无效,可能会导致相关技术、经济价值减损灭失,产品市场份额将迅速被同行抢占,需求方前期支付的转让、许可费用很可能付诸流水。

而且,专利在后续产业化阶段被宣告无效亦容易招致供给方与需求方之间的纷争。尽管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专利无效对于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其同样根据其规定,如果供给方明知该专利可能被无效或已经被无效而隐瞒相关信息,并将该专利技术许可、转让给需求方,则很可能构成“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四)泄密风险


1. 因技术人员流动泄露技术秘密

科技人员在同行业主体间流动本就是自由就业市场的常见现象,且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国家及各地方的政策性文件中均鼓励通过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引导科技人员到企业挂职、兼职、参与项目合作或在职创办企业以及离岗创业等多种形式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实践中,部分科技成果可能承载于技术秘密这一形式中。科技人员,尤其是核心科技人员的流动是技术秘密泄露的重要风险来源。无论是供给方还是需求方,无论相关科技人员是离职进入竞争对手工作还是在岗期间在其他单位从事兼职任务或自行创办企业,在此过程中科技人员均可能将其接触、掌握的保密技术信息提供给其他单位,造成供给方或需求方技术竞争优势丧失。

2. 因研发合作交流泄露技术秘密

如前文所述,相关科技成果在其研发阶段可能是以供给方与他人委托、合作开发形成的。而且在产业化阶段的多个环节中,需求方也可能涉及与多个外部主体(包括相关产品的原材料供应商、设备定制商、产品代工商及销售商等)的业务往来。

科技成果形成及产业化过程中,各方往往需要频繁沟通技术方案细节、研发目标参数等信息,且相对方可能会进一步将部分合作任务外包给其他方,或在项目结束后私自留存相关技术资料。如果某一方的资质信用不佳、保密意识不强,风险管理能力欠缺、保密措施执行不到位,保密的技术信息就可能在各方沟通交流过程中被泄露。

3. 因反向工程泄露技术秘密

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6]。我国在商业秘密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反向工程的合法性,其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可作为被控侵权方的抗辩理由。

如科技成果产业化后形成的是构造较为简单的机械设备类产品,相关竞争对手可能会通过购买或其他公开方式来取得产品,并通过拆解和分析手段破解产品内部的技术信息。技术信息轻易被反向工程泄露将打乱供给方或需求方的研发、生产计划,并使科技成果的技术优势、经济价值被大幅削弱。

(五)被侵权风险

高价值的科技成果有助于推动技术进步、提升竞争力,能够为供给方和需求方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但也容易导致其成为各方竞相追求的资源,诱发他人侵权行为滋生蔓延。

一些主体为快速攫取市场份额和经济利益,可能会通过挖角技术人员、窃取技术信息、实施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相关科技成果并投入产业化竞争。如果没有选择恰当、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并对他人的知识产权侵权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就难以及时发现和应对他人的侵权行为。
而且,为绕开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他人还可能尝试对其产品加以规避设计,通过对技术特征、技术方案进行细微调整或替换来巧妙地绕开对应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尤其是对于专利类科技成果而言,如果权利要求的撰写质量不高(如技术特征描述过于详细或加入了非必要的技术特征),或未将科技成果的一种或几种必需的技术方案组合起来构建严密的专利布局保护网,便无法有效遏制他人侵权。

四、应对措施

(1)制度先行:打造坚实的保护“堡垒”


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保障,犹如一座坚实的堡垒,为科技成果安全转化保驾护航。企业和科研机构应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明确知识产权归属、管理、运营和保护等各环节职责与流程 。

在知识产权创造环节,应鼓励员工积极创新,设立相应创新奖励机制,激发员工创新热情。同时,规范创新成果申报流程,明确从创意产生到正式申请知识产权的各个步骤及负责人员,确保每一项创新成果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

加强知识产权内部管理至关重要。企业应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岗位,配备专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负责对企业知识产权进行统一管理和维护。定期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和审计,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知识产权有效性和价值 。

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亦必不可少。通过对知识产权信息的监测和分析,及时了解行业内知识产权动态和竞争对手专利布局,提前预警可能出现的知识产权风险,为企业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

2)评估“校准”:精准定位成果价值

在科技成果转化前,开展全面、准确的技术评估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至关重要,有助于精准定位科技成果价值,为后续转化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技术评估主要是对科技成果的技术先进性、成熟度、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估。可通过专家评审、技术测试、市场调研等方式,对科技成果技术水平进行全面评价,判断其是否具有转化为产品或服务的潜力 。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则是对科技成果所涉及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等,需综合考虑知识产权类型、有效期、市场需求、竞争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知识产权价值 。

某科研机构在将一项新能源技术成果进行转化前,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该技术进行技术评估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通过评估发现,该技术虽具有一定创新性,但在稳定性和可靠性方面存在一些问题,需进一步改进。同时,评估机构对该技术知识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为科研机构与企业合作谈判提供重要参考依据。科研机构根据评估结果,对技术进行优化改进,并在与企业合作中,合理确定技术转让价格,实现科技成果顺利转化 。

(三)保护“升级”:全程守护成果安全


强化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是确保科技成果安全转化的关键。应从多方面入手,全面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及时申请专利是保护科技成果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具有创新性的技术成果,应尽快申请专利,获得法律保护。申请专利时,要注重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质量,确保专利权利要求书能准确保护发明创造核心技术,提高专利稳定性和有效性 。

商标注册对于企业品牌保护至关重要。企业应根据自身发展战略,及时注册与科技成果相关商标,打造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品牌。通过商标宣传和推广,提高科技成果知名度和美誉度,增强产品或服务市场竞争力 。

著作权登记也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方式。对于软件、文学作品、设计图纸等具有著作权的科技成果,应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明确著作权归属,防止他人侵权 。

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不容忽视。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对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进行严格管理和保密。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员工保密义务和责任,防止商业秘密泄露 。

(四)合同“雕琢”:消除条款“隐患”


明确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是技术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谁所有,以及各方在知识产权使用、许可、转让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

清晰界定知识产权使用范围和期限也非常关键。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受让方或被许可方对知识产权的使用方式、使用领域、使用期限等,避免因使用范围和期限不明确产生纠纷 。

完善保密条款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保障。合同中应明确保密范围、期限、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确保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对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予以严格保密 。

明确违约责任是技术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中应详细规定双方在违反知识产权条款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以便发生纠纷时有明确法律依据进行处理 。

规范技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条款,是避免知识产权纠纷的重要措施。签订技术合同前,双方应认真审查合同中的知识产权条款,确保条款清晰、明确、完整 。

(五)意识“充电”:全员参与风险防范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培训,提高全员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意识,是从根本上解决知识产权风险问题的重要举措。只有使每一位员工深刻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才能在日常工作中自觉保护知识产权,防范知识产权风险 。

企业和科研机构应定期组织知识产权培训活动,邀请专业知识产权律师或专家授课,向员工普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以及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技巧等 。

可通过案例分析、模拟演练等方式,让员工更直观了解知识产权纠纷危害和应对方法,提高员工实际操作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 。
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通过内部宣传、文化活动等方式,使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深入人心,促使员工形成自觉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为习惯 。

科技成果转化是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应对知识产权风险则是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关键问题。通过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评估、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规范技术合同条款以及提高全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等多方面措施,能够有效防范和应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风险,为科技成果顺利转化提供有力保障。应携手共进,积极应对知识产权风险,为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

五、总结


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的关键环节,对于推动产业升级、提升国家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但在这一过程中,知识产权风险如影随形,权属不明、价值错估、侵权风险、合同陷阱以及法律政策变动带来的不确定性,每一项都可能成为阻碍科技成果顺利转化的 “拦路虎”,给创新者和企业造成巨大损失 。

面对这些风险,并非无计可施。通过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明确各环节职责和流程,建立预警机制,能够为科技成果转化筑牢制度根基;精准的技术评估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如同为科技成果转化校准方向,确保成果价值得到合理体现;加强专利、商标、著作权保护以及商业秘密管理,为科技成果提供坚实的 “防护铠甲”;规范技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条款,消除潜在纠纷隐患;提升全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防范风险成为每个人的自觉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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