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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智汇案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胜诉

基本案情









      
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系专利号为 ZL20223******6.5、名称为 “蓝牙****盒(S**)” 的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 “本专利”)的专利权人。因原告发现两被告深圳市*泽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仟*公司)、深圳万**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公司)共同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 判令两被告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销毁侵权生产工具及侵权产品库存;2. 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3. 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4. 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合理支出。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23日开庭审理,我司代理人鲁华作为原告诉讼代理人出席庭审。
两被告仟*公司、万**公司辩称:1. 原告向两被告提供了至少11230套专利产品;2. 涉案销售链接实际销售的产品不一定是被诉侵权产品,实际销售数量和金额亦非如原告所主张;3. 两被告各自独立经营,并非共同经营。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法院查明,涉案专利目前处于合法有效状态,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外观设计保护范围以专利图片 / 照片为准,比对需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从整体视觉效果进行判断。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均为蓝牙 ** 充电盒(同类产品),二者整体形状、构造及主要设计特征相近,无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两被告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行为(网店展示链接、公证购买情况属实);结合仟 * 公司网店自称制造商、两被告公司经营范围包含生产业务、曾在同一地址经营、法定代表人系夫妻关系,且在东莞某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场所悬挂两被告公司招牌并存在销售、许诺销售近似产品等事实。对此,原告认为两被告实施了制造行为具有事实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对其 “被诉侵权产品来自原告” 的主张不予采纳(理由:网店销量超出其所主张的样品备品数量,且产品存在差异但未作出合理解释)。
故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深圳市*泽电子有限公司、深圳万**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以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方式侵害原告

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名称为 “蓝牙****盒(S**)”、专利号为 ZL20223*******.5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二、被告深圳市*泽电子有限公司、深圳万**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案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一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妨碍其实现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裁判文书摘要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江剑军

审判员:黄燕璇

书记员

张丽绵

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泽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万**电子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泽电子有限公司深圳万**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以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方式侵害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名称为“蓝牙****盒(S**)”、专利号为ZL20223*******.5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深圳市*泽电子有限公司深圳万**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万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裁判文书




多智汇案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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