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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落槌!哈啰、滴滴、嘀嗒不侵犯前华为员工的“拼车”专利
近日,备受出行行业与知识产权领域关注的前华为员工拼车专利侵权纠纷案迎来终审定论。司法机关经全面审理认定,哈啰、滴滴、嘀嗒三大主流出行平台运营的顺风车、拼车服务,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不构成专利侵权。该案判决不仅终结了持续多年的行业专利争议,更明确了互联网出行商业模式与技术专利的法律边界,为国内共享出行行业合规发展、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精准保护提供了重要司法参照。

一、案件背景

本案涉案专利为某前华为员工所持有的“拼车服务系统及方法”发明专利,聚焦车辆合乘、订单撮合、出行匹配等核心技术场景。专利权人认为,国内主流出行平台的顺风车、拼车业务核心运营逻辑,与其专利技术方案高度重合,涉嫌侵犯其发明专利,遂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向滴滴、哈啰、嘀嗒三大头部出行平台主张侵权责任。
终审落槌!哈啰、滴滴、嘀嗒不侵犯前华为员工的“拼车”专利

该案自立案以来备受行业关注。作为国内共享出行赛道的核心业态,顺风车、拼车凭借普惠、高效的出行优势,已形成成熟、标准化的商业模式,服务亿万民众日常通勤与跨城出行。若本案侵权主张成立,不仅三家平台将面临高额赔偿,整个共享拼车行业的合规运营体系将遭受冲击,行业技术创新与业态发展将陷入不确定性困境。

庭审过程中,三家出行平台均依法积极应诉,通过提交完整技术架构文档、算法研发日志、产品迭代记录等证据,举证自身拼车订单匹配、供需撮合、路径规划、用户交互等核心技术均为自主研发、独立迭代,同时从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技术特征、创造性与稳定性等多个维度,提出实质性抗辩意见。

二、司法核心判定:两大核心依据认定不构成侵权

事实上,涉案专利的维权进程历经多轮司法与行政程序,一波三折,最终形成完整、闭环的生效裁判与确权结论。2023年至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终2086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1196号两份核心生效判决,明确认定哈啰等出行平台当事方不侵犯涉案专利权,从最高司法层面敲定了案件侵权定性。

(一)最高法核心裁判逻辑:车载终端≠智能手机,技术特征不满足全面覆盖原则

本案庭审核心争议焦点,集中于专利权利要求中“所述出租车中设置有车载终端”这一关键技术特征的解释。专利权人主张,权利要求中的“车载终端”可广义包含普通智能手机,平台使用手机接单即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截然认定,严格以专利说明书原文作为解释依据:涉案专利明确记载,其车载终端集成专属语音通信模块,驾驶员无需通过手机,即可直接通过该车载终端与用户完成语音通信,与传统车用GPS、通用移动终端存在本质差异。据此,法院终审认定,专利所限定的车载终端为专属车载专用设备,并非普通智能手机。

滴滴、哈啰、嘀嗒平台的拼车、顺风车业务,全程依托用户、车主通用智能手机APP及云端算法系统完成订单发布、供需匹配、路径规划、实时通讯与行程核验,未采用专利限定的专属车载硬件终端。因涉案专利必要技术特征未被平台技术方案完整覆盖,依据专利侵权全面覆盖原则,法定不构成专利侵权。

(二)专利行政程序完整复盘:曾维持有效、历经保全,最终被全部无效

在司法侵权判定之外,涉案专利的效力审查同样历经多年行政审理,完整还原了本案专利稳定性瑕疵。早在2021年,嘀嗒出行运营主体曾针对该专利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彼时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

2022年7月,哈啰再次针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案件审理过程中,因相关财产保全司法程序介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送达(2021)京0106执9120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涉案专利实施为期三年(2022年8月18日至2025年8月18日)的财产保全,导致专利无效审查程序在此期间中止。

在保全期限届满、协助执行措施解除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恢复对该案的审理,并于2026年7月28日作出终局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专利合议组经技术比对认定,涉案专利相较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虽存在三处区别技术特征,但结合三篇公开现有技术及本领域公知常识整体评判,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发明专利要求的创造性,自始不具备稳定、有效的专利保护基础。

终审落槌!哈啰、滴滴、嘀嗒不侵犯前华为员工的“拼车”专利

三、行业启示

本案作为互联网出行领域典型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例,为科创人员、市场主体、知识产权服务行业提供了多重专业启示,进一步明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逻辑。

对于专利权人而言,专利证书并非维权的绝对凭证。发明专利的保护效力,依托于严谨的权利要求撰写、合法稳定的专利状态、真实有效的技术创新。仅整合现有公知技术、缺乏核心创新的专利,不具备合法维权基础,市场主体需理性行使知识产权权利,杜绝权利滥用。

对于互联网平台企业而言,常态化知识产权风控体系是合规经营的核心支撑。共享出行、互联网服务等业态技术迭代快、模式通用性强,企业需建立事前专利检索、事中研发存证、事后风险抗辩的全链条知识产权防御体系,通过自主技术研发筑牢创新壁垒,有效防范专利诉讼风险。

对于整个知识产权行业而言,本案再次重申了“保护创新、摒弃投机”的立法初衷。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价值是激励技术创新、赋能产业发展,而非成为个别主体垄断通用业态、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司法机关将持续精准区分真正的技术创新与现有技术整合,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与市场公平竞争的平衡。

编辑多智汇知识产权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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