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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戴森吹风机专利,被宣告无效

无效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一篇最接近现有技术证据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是在最接近现有技术证据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名称为“扩散器”(专利号:ZL 201610431889.8),专利权人为戴森技术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杨飞。无效宣告请求日:2024年08月15日。

涉案专利主要应用于吹风机产品,发明点聚焦于出风口的设计 。无效请求人分别主张了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得不到支持、专利法细则第23条2款以及创造性的缺陷等理由。

但合议组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前三个理由不能成立,而在创造性的审理中,合议组主要依据无效请求人提供的对比文件(DE4100509 A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来进行评述。从对比文件来看,被宣告无效的专利与对比文件存在外形上的相似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5年02月28日发文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 1-12 均不符合专利法第 22 条第3款的规定,应予以宣告全部无效。

案例分享|戴森吹风机专利,被宣告无效


被无效的理由









      

专利被判定无效的核心原因是不具备创造性,而这一判定主要基于无效请求人提供的对比文件 2(DE4100509 A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

案例分享|戴森吹风机专利,被宣告无效

对比文件 2 是一份1991年的德国专利,从公开的信息来看,它与戴森的专利在外形上存在相似性。在专利审查中,外形相似并不直接等同于专利不具备创造性,但当结合公知常识进行综合判断时,问题就显现出来了。合议组认为,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比如在吹风机出风口设计领域,一些基本的空气动力学原理、气流控制方法属于公知常识。对比文件2中虽然没有完全相同的技术特征,但它所呈现的设计思路和一些技术特征,与公知常识相结合后,使得戴森专利中的技术方案缺乏足够的创新高度 ,无法满足专利法中对于创造性的要求。

来源: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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