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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小课堂|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在商标领域,恶意抢注现象一直是扰乱市场秩序的顽疾。比如,在某热门电视剧播出后,剧中主角的名字被大量抢注为商标;还有一些企业,将他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品牌名称抢注,试图借此获取不正当利益。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为了遏制这种恶意行为,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该条款立法目的在于遏制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商标囤积等恶意申请行为,该条规定作为一个绝对理由,在驳回、异议、无效宣告程序中均可直接援引适用。




司法判断标准:如何界定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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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因素

1、主观意图剖析

申请人的主观意图是判断恶意的关键因素之一。在某起案例中,甲公司在没有任何实际业务需求的情况下,大量抢注与知名互联网企业乙公司旗下热门产品名称相同的商标。甲公司注册后,主动联系乙公司,提出高价转让商标的要求。从其行为动机来看,明显是企图利用乙公司的品牌知名度,通过商标转让获取不正当利益,这种行为体现了其主观上的恶意 。

2、使用可能性考量

商标与申请人经营业务的关联性也是重要判断依据。比如,丙公司是一家从事传统制造业的企业,却在短时间内申请了大量与金融服务、互联网科技等领域相关的商标,这些商标与丙公司的现有业务毫无关联,且丙公司无法提供合理的使用计划和说明。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丙公司缺乏对这些商标的使用可能性,其申请行为可能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 。

3、商标近似情况

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以及与知名人物姓名、企业字号、企业名称简称或者其他商业标识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如大量申请与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或者申请与知名企业字号相同的商标,很可能具有攀附他人商誉、误导消费者的恶意 。例如,将 “康帅傅”“大白免” 等与知名商标 “康师傅”“大白兔” 高度近似的标识申请为商标,此类行为明显具有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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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情形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明确了十种属于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 的情形 :
(1)商标注册申请数量巨大,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2)大量复制、摹仿、抄袭多个主体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3)对同一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特定商标反复申请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4)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企业字号、企业名称简称、电商名称、域名,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他人知名并已产生识别性的广告语、外观设计等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5)大量申请注册与知名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称、他人知名并已产生识别性的美术作品等公共文化资源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6)大量申请注册与行政区划名称、山川名称、景点名称、建筑物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7)大量申请注册指定商品或者服务上的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直接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缺乏显著性的标志的。
(8)大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并大量转让商标,且受让人较为分散,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9)申请人有以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大量售卖,向商标在先使用人或者他人强迫商业合作、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或者侵权赔偿金等行为的。

(10)其他可被认定为有恶意的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情形。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适用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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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审查程序

在商标注册申请提交后,商标局会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商标注册实质审查工作负责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存在法律禁止使用的情形、是否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三维标志商标是否具备功能性、与他人在先申请或者注册商标权利是否冲突,同时负责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商标代理机构超出代理服务范围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若发现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数量巨大,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且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且存在短期内申请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似/近似的情形。这种情况极有可能被认定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从而在注册审查阶段就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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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程序

当商标通过初步审定并公告期间,任何人均可对该商标提出异议。若异议人认为被异议商标的申请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比如被异议商标大量复制、摹仿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或者大量申请与知名人物姓名、企业字号等相同或近似标志,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便可依据《商标法》第四条提出异议 。例如,某公司在某热门影视角色名称具有较高知名度后,迅速申请大量与之相同的商标,准备后续通过转让获利,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在该商标公告期内,依据第四条提起异议,阻止该恶意注册行为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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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无效宣告程序

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发现其注册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如注册人大量转让商标且受让人分散,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或者申请人有以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向商标在先使用人强迫商业合作、索要高额转让费等行为,相关权利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例如,甲公司注册了大量商标后,并未实际使用,而是通过不同渠道将商标大量转让给众多分散的受让人,且价格明显不合理,这种行为就可能导致其商标被依法宣告无效。




典型案例


凤山县顺兴商行于2019年8月16日提出第40418108号“蓝马果乐”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

2020年7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评字[2020]第204838号《关于第40418108号“蓝马果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申请人短期内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标志作为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经营范围活动的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决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知产小课堂|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顺兴商行对被诉决定不服,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经进一步查明,经检索发现,顺兴商行在短期内于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大量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而引发了众多驳回复审、无效宣告案件。
知产小课堂|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标注册应以具有真实使用意图为前提。在顺兴商行短期内于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标志作为商标的情形下,虽其主张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但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该主张。因此,顺兴商行申请注册诉争商标不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其申请注册行为显然违背了商标的内在价值,对商品经济中秉持诚实守信原则的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妨碍。顺兴商行的该商标注册行为明显超出了实际使用需求,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故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顺兴商行的诉讼请求。
顺兴商行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经进一步查明,顺兴商行先后在第32类、第33类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40余件商标,其中包含“香格里拉”“中华”“老村长”“冰城”“西湖十景”“千岛湖秀水节”“中华”“黄鹤”“黄鹤酒楼”“南昌亚”“宝鸡宝”“RIO NILO VIA” 等商标,其中多件商标已被驳回。
知产小课堂|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在商标评审阶段及原审诉讼阶段,顺兴商行提交了确认书、委托加工合同和销售合同等证据,用以证明其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具有真实使用目的以及持续使用 “蓝马”“蓝马果乐”“蓝马果啤” 等商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顺兴商行虽提交了部分使用证据以证明对诉争商标进行了使用,但委托加工合同和销售合同等均缺乏客观、充分的履行证据,难以认定顺兴商行对诉争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或使用行为。同时,鉴于顺兴商行还先后申请注册了4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与知名景点、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他人知名品牌等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且顺兴商行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对前述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故综合上述因素,可以认定顺兴商行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部分数据来源:中国商标局网、中华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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