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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ZH知产研究院|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实操手册
本手册核心逻辑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对实用新型的定义展开:“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无效宣告的核心依据是《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第二十六条(公开充分、权利要求支持)、第三十三条(修改超范围)等条款,与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的法律依据完全不同。手册内容可直接用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研发法务的无效宣告实操,所有指引均附通用法律依据与风险提示,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知识产权律师。

一、无效宣告前期评估(要不要提?)

1.1 专利法律状态核查(必做第一步)

所有无效策略的基础是确认目标专利的实时法律状态,操作步骤完全通用:

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公众查询端口(https://cpquery.cponline.cnipa.gov.cn/chinesepatent/index),在检索栏准确输入目标专利的13位申请号(不含校验位)或完整专利号,注意字母需大写,不得遗漏。进入详情页后首先查看「法律状态」栏,确认显示内容为「专利权维持」,且无「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的相关记录。切换到「审查信息」模块下的「无效文件」子栏目,确认没有任何历史无效审查记录,若两项均为空白,即可判定该专利属于「零无效」状态,即从未被提起过无效宣告请求。需特别注意:启信宝、企查查等第三方平台的数据同步存在1到3天的延迟,绝不能以第三方平台的信息作为最终判断依据,必须以官方系统的实时数据为准。

1.2 稳定性初步评估

完成法律状态核查后,需从四个通用维度判断专利是否具备被无效的可能性:

第一是现有技术可得性,即是否存在早于专利申请日的公开技术方案,涵盖专利文献、非专利文献(期刊、书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开销售记录、展会展示记录、线上公开内容(技术博客、开源代码、视频教程)等,且这些证据能够公开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

第二是权利要求清晰度,即权利要求书是否清楚限定保护范围,是否存在用语模糊、保护范围过宽导致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情形。

第三是说明书充分性,即说明书是否对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能够实现该技术方案,是否存在实施例缺失、关键参数未公开的情形。

第四是创造性高度,即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是否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是否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改进。

1.3 策略选择

根据评估结果可选择三类通用策略:

若证据不充分,想探明专利权人的技术要点,可选择盲测稳定性策略,提交近似现有技术加公知常识的无效请求,换取口审机会获取对方抗辩逻辑。

若有完整早于申请日的公开证据,可选择精准打击策略,用公开销售的实物产品加技术方案公开记录直接打《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新颖性理由。

若已被专利权人起诉侵权,可选择防御性无效策略,同步提无效加主张现有技术抗辩,拖延诉讼进程。

二、证据收集与固定(核心环节)

2.1 法律基准

所有证据收集必须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展开,该条款明确:“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现有技术的公开方式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出版物公开,包括专利文献、期刊、书籍、标准、互联网内容等,印刷或发布日即为公开日;第二类是公开使用,包括销售、使用、展出等,公众能够得知该技术之日即为公开日;第三类是其他公开,包括口头、电视、电影等。电商销售记录加实物拆解公证属于「出版物公开+公开使用」的复合形态,是目前实用新型无效实务中最主流的现有技术证据来源。

2.2 证据效力分级(按司法采信优先级排序)

第一档:公开专利文献+公证的实物销售记录(最强效力)

这类证据的法律效力已经在多个司法案例和审查指南中明确确认。首先,抵触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技术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可以直接用于评价新颖性,无需考虑创造性。其次,公证的电商销售记录结合实物拆解,能够证明销售的产品包含了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且销售时间早于申请日,即可认定现有技术公开。例如,在涉及产品内部结构类的实用新型无效案中,合议组明确认定:1688平台交易快照结合公证购买的实物拆解记录,能够证明销售的产品包含了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且销售时间早于申请日,构成现有技术。

通用操作步骤分为三步:第一步是获取对比文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系统、Google Patents、IEEE Xplore等数据库检索早于申请日的公开专利文献,优先选择全文公开的专利文献,避免仅公开摘要的文献。第二步是固定销售记录,登录电商平台卖家后台,查找早于申请日的对应产品销售订单,记录订单编号、成交时间、产品主图、技术参数描述,全程录屏并公证。第三步是实物勘验公证,公证购买对应产品,当庭拆解展示内部结构,证明产品结构包含了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公证费用通常在2000元到3000元之间,采信度可达95%以上。

第二档:公证处网页保全+线下使用公开公证(次强效力)

这类证据属于次强效力,证明力极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经过公证的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对方当事人要推翻公证证据,只能从公证程序违法或内容与客观事实不一致两端攻击。实践中可以参考标准必要专利无效案的取证思路,形成完整证据链:首先公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公开文本,其次公证展会展示记录、用户使用视频,再公证二手平台的转卖记录并购买实物,当庭拆解比对技术特征。

通用操作步骤:网页保全需使用公证处电脑登录官方数据库,截取对比文件全文、销售记录页面、带技术参数的评价页面;实物公证需公证购买早于申请日的产品,封存后当庭拆解。公证费用通常在3000元到5000元之间,采信度可达98%以上。

第三档:可信时间戳TSA/区块链存证(性价比位)

这类证据的效力依据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认可区块链存证的效力。联合信任权利卫士、TSA官网均采用国家授时体系加哈希摘要技术,能够证明「某文件在某时点已存在且未篡改」。操作步骤分为两步:第一步是批量固证,用「权利卫士」APP固化专利文献、电商产品页、技术博客、视频教程等内容;第二步是组合使用,TSA作为辅助证据,主力比对证据仍用公证加固。这类证据的成本仅为10元/件,证明力中等,部分审查员需要补充资质说明,适合批量固定零散证据。

第四档:自行截图/百度快照(严禁使用)

这类证据存在明确的法律风险:百度快照存在时间倒退的已知bug,显示的抓取时间不等于真实抓取时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已有因百度快照时间不可靠维持专利有效的案例。自行截图无原始载体,对方可直接否认真实性。如果必须使用平台历史页面,应当使用平台原生后台快照,即淘宝、1688、京东、拼多多卖家端生成的快照,这类快照由平台系统控制,不可篡改。

2.3 专项证据链搭建(通用常见场景)

针对实用新型专利的核心技术特征未在销售记录中直接展示的场景,需要按以下顺序补全证据链:第一是技术特征对应证据,比如产品说明书、拆解视频、用户评价中提及的技术参数,证明销售的产品包含了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第二是公知常识证据,比如教科书、技术词典、行业标准,证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第三是现有技术组合证据,用多篇对比文件结合公知常识,证明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

三、无效宣告请求书撰写

3.1 基础信息填报

请求书撰写必须符合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形式要求:请求人必须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企业请求人需要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请求人需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请求范围必须明确,是宣告专利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一旦提交不能中途变更;专利信息必须准确填写专利号、专利名称、申请日、专利权人,任何一项填写错误都会导致补正,延误审查进度。

3.2 证据清单编排

证据清单需按编号逐一列明,通用模板为:证据1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XX号专利文献」,公开日为XXXX年XX月XX日,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证明目的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证据2为「XX公证处出具的第XX号公证书」,公证内容为XX平台早于申请日的销售记录及实物拆解,证明目的为销售的产品包含了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构成现有技术;证据3为「《机械设计手册》XX版相关章节」,证明目的为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3.3 理由撰写逻辑

优先选择打《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新颖性理由,具体内容可写为:「对比文件1(证据1)的公开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其公开的技术方案包含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二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如果无单篇对比文件公开全部技术特征,则转向打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创造性理由,具体内容可写为:「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A,而技术特征A是本领域公知常识(证据3),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容易想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若存在其他无效理由,可一并写入,比如:「涉案专利说明书未对技术特征B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该技术方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或者「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未在说明书实施例中记载,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3.4 提交要求

请求书需要提交一式两份,加盖请求人公章(个人请求人签字),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线上提交,也可以邮寄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四、典型场景应对

针对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的常见风险,需要提前准备通用应对策略。第一类风险是技术特征未全部公开风险,对方会抗辩「销售记录未展示产品的内部结构,无法证明包含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应对时需要提交产品拆解视频、说明书内部结构图、用户评价中提及的技术参数,证明销售的产品确实包含全部技术特征。第二类风险是公知常识认定风险,对方会抗辩「该技术特征不是公知常识」,应对时需要提交教科书、技术词典、行业标准等公知常识证据,证明该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选择。第三类风险是修改超范围风险,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时,若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可主张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修改的文本不予接受。第四类风险是被诉后的反制策略,若已被起诉侵权,可同步提无效并主张现有技术抗辩,提交早于专利申请日的技术公开证据,证明被诉产品使用的是现有技术。

五、后续救济

如果对无效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上诉。

六、附录

附录1:常用法律条文

《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技术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附录2:典型案例索引

1.某产品结构类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明确电商交易快照结合实物拆解构成现有技术,可用于评价新颖性。

2.某机械结构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明确公知常识证据需为教科书、行业标准等权威资料,非权威来源内容不能单独作为公知常识证据。

3.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终审判决:明确实用新型创造性的判断标准,需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能力。

附录3:实操工具链接及使用方法

1.专利法律状态查询:https://cpquery.cponline.cnipa.gov.cn/chinesepatent/index,输入专利号即可查询实时法律状态。

2.无效决定公布:https://cpquery.cponline.cnipa.gov.cn/chinesepatent/index,可查询已公告的无效审查决定。

3.Wayback Machine:web.archive.org,输入产品页完整URL可查询历史快照,回溯上架时间。

4.TSA平台:http://www.tsa.cn,可在线申请可信时间戳,固定电子证据。

编辑多智汇知识产权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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