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号:ZL20223******6.5
专利名称:蓝牙耳机充电盒(**)
专利权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
本案无效宣告案件涉及一项名为“蓝牙耳机充电盒(**)”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于2022年8月获得授权。请求人(东莞****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专利权提出请求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这一条件。然而,专利权人认为,本外观设计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具有明显区别,符合专利法23条第2款规定,应当维持本专利权全部有效。因此委托我司作为本案代理人进行无效答辩。经本案代理人通过对证据文件1的详细分析与对比后认为:本专利与请求人提供的证据1的六面视图、立体图整体视觉效果和局部细节特征均有明显不同,且其区别点均在一般消费者关注部位,不属于一般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觉到的局部的细微差异,或者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其他实质相同的情形。因此,本专利与证据1不构成相同或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维持全部有效。我方于2024年9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意见陈述,代理人于2024年12月参加口审开庭。最终,在经过合议组的充分审查后,认为请求人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维持 20223******6.5 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保障了专利权人的权益。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5年1月7日下发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维持 20223******6.5 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对于蓝牙耳机充电盒产品而言,其充电盒正面的图案设计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的关注,尤其是上述不同点①,其盒体正面的连接缝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的影响,同时上述不同点②中指示灯的形状和位置与上述不同点①中连接缝“几”字形状的配合,使得涉案专利与证据 1 两者的盒体正面呈现出明显区别,已经给一般消费者形成不同的整体视觉印象,因此,涉案专利与证据 1 相比具有明显区别,涉案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