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号:ZL20233******5.4
专利名称:三合一****充电器(**)
专利权人:王*
本案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一项名为“三合一****充电器”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于2023年11月获得授权。无效宣告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这一条件。经对比,该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不存在明显区别。因此,请求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并委托我方代理本案相关事宜 。本案代理人通过现有设计和公知常识,详细阐述了该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之间的相同或相似,并指出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之间的区别非常细微,一般消费者经过对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整体观察时,均可认定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构成实质相同。因此,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没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以上为本案对比文件中的摘要附图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4年11月20日下发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该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基于综合观察、整体判断的原则,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无线充电器均包括相同的组成部分,各组成部分的相对位置关系相同、大小比例类似,且除主体底座外其他组成部分的形状均基本相同,已经给一般消费者留下了基本一致的整体视觉印象。两者的区别点或为惯常设计,或较为细微,不容易为一般消费者所注意,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因此涉案专利相对于对比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 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