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经审查查明,第587580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运动鞋、跑鞋等商品,注册公告日为2011年10月7日,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且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属于《专利法》第23条第3款规定意义上合法有效的在先权利。对比来看,涉案专利鞋面侧面由两条横向及两条纵向线条交叉构成的 “井” 字形图形,与在先商标的线条结构特征高度相近,线条交叉形成的图形在视觉上构成近似效果,相关公众在购买时易产生混淆。 国家知识产权局合议组明确:《专利法》第23条第3款明确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涉案专利实施后易误导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导致公众误认其与在先商标权人存在关联,损害在先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与在先商标权构成冲突,最终依据该条款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这一认定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裁判思路一致,即外观设计若采用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商品来源,即构成权利冲突。 二、企业避坑指南:外观专利布局三大核心原则 1. 申请前:全维度权利检索,筑牢合规基础 外观专利申请前,需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商标、专利、著作权三维检索,这一环节如同商标注册前的预先查询,可有效了解权利冲突风险。重点排查产品外观涉及的图案、造型是否与他人在先权利重叠,尤其针对鞋类、服饰等易与商标产生视觉关联的产品,需逐一核对分类号相同或相近的在先商标——参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确认拟申请专利的设计与在先商标在商品类别、视觉效果上是否存在近似,避免 “近似设计” 踩线。 2. 设计中:区分 “装饰性” 与 “标识性”,明确设计定位 若产品外观需使用图形元素,需明确其装饰属性而非标识属性——外观设计的核心是“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而商标的核心是区分商品来源,二者定位不同。如鞋类产品的图案设计,应避免与商标核心识别元素高度近似,可通过调整线条走向、图形比例、色彩搭配等方式,强化设计的独创性,降低被认定为 “商标性使用” 的概率,同时也能更好地满足外观设计专利 “具有明显区别” 的授权要求。 3. 授权后:动态监控风险,及时应对无效挑战 专利权人需定期关注市场动态及在先权利变更情况,包括在先商标的续展、转让,在先著作权的权属变更等,及时掌握权利状态变化。若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应及时梳理设计底稿、创作过程证据,证明设计的独创性;同时可结合行业惯例、消费者认知等维度,论证涉案设计不会导致公众混淆,积极维护自身权利。此外,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十五年,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权人也需关注权利期限,及时做好后续维护工作。
以上信息来源:中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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