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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案例分享|外观设计专利与在先商标权冲突致全部无效
2025年8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第6W13287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泉州市定品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持有的“鞋面 (SM0708)”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2430422281.4)被依法宣告全部无效。本案系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在先商标权冲突的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审查实践中,对在先权利保护的严格立场与明确导向。
专利无效案例分享|外观设计专利与在先商标权冲突致全部无效

一、案件背景

本次涉案专利申请于2024年7月8日,2025年2月18日获授权,该专利的核心设计为鞋面侧面的线条交叉图案。根据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要求,该专利提交了设计图片及简要说明等相关文件,明确其设计要点为形状与图案的结合。
专利无效案例分享|外观设计专利与在先商标权冲突致全部无效
株式会社爱世克私以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3款规定为由,于 2025年5月6日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第5875807号注册商标作为核心证据。
专利无效案例分享|外观设计专利与在先商标权冲突致全部无效

经审查查明,第587580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运动鞋、跑鞋等商品,注册公告日为2011年10月7日,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且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属于《专利法》第23条第3款规定意义上合法有效的在先权利。对比来看,涉案专利鞋面侧面由两条横向及两条纵向线条交叉构成的 “井” 字形图形,与在先商标的线条结构特征高度相近,线条交叉形成的图形在视觉上构成近似效果,相关公众在购买时易产生混淆。

专利无效案例分享|外观设计专利与在先商标权冲突致全部无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合议组明确:《专利法》第23条第3款明确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涉案专利实施后易误导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导致公众误认其与在先商标权人存在关联,损害在先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与在先商标权构成冲突,最终依据该条款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这一认定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裁判思路一致,即外观设计若采用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商品来源,即构成权利冲突。

二、企业避坑指南:外观专利布局三大核心原则

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严苛的背景下,企业需摒弃 “重授权、轻风险” 的思维,结合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的相关规范,从源头规避外观专利与在先权利冲突的风险,具体可遵循三大核心原则:

1. 申请前:全维度权利检索,筑牢合规基础

外观专利申请前,需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商标、专利、著作权三维检索,这一环节如同商标注册前的预先查询,可有效了解权利冲突风险。重点排查产品外观涉及的图案、造型是否与他人在先权利重叠,尤其针对鞋类、服饰等易与商标产生视觉关联的产品,需逐一核对分类号相同或相近的在先商标——参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确认拟申请专利的设计与在先商标在商品类别、视觉效果上是否存在近似,避免 “近似设计” 踩线。

2. 设计中:区分 “装饰性” 与 “标识性”,明确设计定位

若产品外观需使用图形元素,需明确其装饰属性而非标识属性——外观设计的核心是“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而商标的核心是区分商品来源,二者定位不同。如鞋类产品的图案设计,应避免与商标核心识别元素高度近似,可通过调整线条走向、图形比例、色彩搭配等方式,强化设计的独创性,降低被认定为 “商标性使用” 的概率,同时也能更好地满足外观设计专利 “具有明显区别” 的授权要求。

3. 授权后:动态监控风险,及时应对无效挑战

专利权人需定期关注市场动态及在先权利变更情况,包括在先商标的续展、转让,在先著作权的权属变更等,及时掌握权利状态变化。若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应及时梳理设计底稿、创作过程证据,证明设计的独创性;同时可结合行业惯例、消费者认知等维度,论证涉案设计不会导致公众混淆,积极维护自身权利。此外,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十五年,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权人也需关注权利期限,及时做好后续维护工作。

以上信息来源:中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

信息收集:多智汇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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