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创新是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然而,知识产权侵权却成为了许多企业创新之路上的绊脚石。以下是对几个典型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例的剖析:
>>>案例一 源德盛公司与品创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
基本案情:源德盛公司拥有一项名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而品创公司被指控涉嫌侵犯该专利。源德盛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品创公司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库存,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总计300万元。法院审理后认定品创公司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源德盛公司100万元的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费用。品创公司不满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最高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剖析:此案中,品创公司作为侵权源头,被要求承担较大的赔偿责任。法院在审理时,根据专利的性质、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了赔偿数额。此案强调了专利权人应从侵权源头即制造者入手进行维权的重要性。
>>>案例二 源德盛公司与晨曦通讯部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
基本案情:同样涉及源德盛公司的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晨曦通讯部被指控未经许可销售或承诺销售侵犯了该专利的产品。银川中院判决晨曦通讯部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源德盛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000元。源德盛公司不满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赔偿金额过低,但最高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剖析:此案中,晨曦通讯部作为零售商,其赔偿责任相对较低。法院在审理时考虑了侵权行为的性质、产品价值、侵权获利情况等因素。此案再次强调了专利权人应尽可能从侵权源头即制造者处主张权利的重要性。
>>>案例三 四川金某化工公司等与山东华某化工公司的发明专利及技术秘密侵权纠纷基本案情:四川金某化工公司、北京烨某科技公司系某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同时四川金某化工公司还拥有某技术秘密的权利。它们指控山东华某化工公司等侵害了涉案专利权及技术秘密。经过一审、二审,最高人民法院支持了权利人要求各相关侵权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剖析:此案中,权利人通过司法途径成功维护了自己的知识产权。法院在审理时充分考虑了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侵权获利情况等因素,并作出了合理的赔偿判决。此案体现了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和决心。
基本案情: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该厂生产的“麦冬莲子百合固体饮料”产品包装标签上标有专利信息,但经查询无法查到相关专利信息,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专利证书及相关文件。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相关产品,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剖析:此案例表明,企业在产品包装上标注虚假专利信息,误导消费者,属于假冒专利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案例五 茂名市茂南区新坡某设五金商店侵犯专利权案
基本案情:专利权所有人向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投诉该商店销售的“三插头”涉嫌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经调查,该商店销售的“三插头”技术特征与请求人的专利权实用新型特征相同。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专利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剖析:此案例表明,企业销售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也提醒企业在采购和销售产品时,应严格审查产品的专利信息,避免侵犯他人专利权。>>>案例一 湛江市XX轴承物资有限公司侵犯“ZWZ”商标案基本案情:该公司销售外包装标有“ZWZ”商标的轴承,但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来源、进销货单据、台帐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产品全部属于侵权假冒商品。赤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剖析:此案例表明,企业在销售产品时,应确保产品的商标信息真实、合法,避免销售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商品。同时,也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应注意产品的商标信息,避免购买到侵权假冒商品。>>>案例二 信宜市某旺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基本案情: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信宜市某旺商行涉嫌销售侵犯乐斯福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调查,该商行销售的“燕子®即发酵母”并非乐斯福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并作出行政处罚。剖析:此案例表明,企业在销售产品时,应确保产品的信息真实、合法,避免销售侵犯、假冒他人商标权的商品。
>>>案例三 围场县某加油站侵犯“中国石化”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加油站标识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相近似,且当事人不能提供授权使用证明。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刻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30000元。剖析:此案例表明,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只有得到商标权人的授权,才能够以注册商标进行经营。
>>>案例四 电白区电城某江建筑材料商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深圳市新黑豹建材有限公司举报电白区电城镇某江建筑材料商行生产销售的假冒“黑豹”瓷砖胶产品。经调查,该商行生产销售的产品在外包装上使用了未经权利人授权的商标,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侵权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剖析:此案例表明,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只有得到商标权人的授权,才能够以注册商标进行经营。
>>>案例一 北京阿特莱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该公司运营“快玩乐盒”小程序,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作品《斗罗大陆》及美术作品《史莱克七怪》等。执法人员通过区块链存证证据,确认该公司侵犯他人著作权。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依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剖析:此案例表明,在数字化时代,网络传播成为侵权盗版的新渠道。企业或个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通过网络传播他人的作品,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区块链等新技术在版权执法中的应用,为打击侵权盗版提供了新的手段。>>>案例二 南京A公司美术作品著作权被侵犯案
基本案情:南京A公司通过独立创作设计美术作品、取得使用许可的方式,在生产制作的服装上印制具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并对外销售。郭某、刘某等4人为牟取利益,未经许可仿制A公司服装并通过拼多多网店对外销售,侵犯了A公司的著作权。南京市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检察机关依法对郭某、刘某等人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法院最终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及罚金,并帮助权利人挽回经济损失。剖析:此案例表明,企业若销售带有他人著作权的产品,需与著作权人签订许可协议,方可进行销售。>>>案例三 上海君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该公司运营“大作网”,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长期通过爬虫技术抓取网上传播的美术作品和相关素材,向公众和会员提供在线浏览和下载服务。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总队依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剖析:此案例表明,在数字化时代,网络传播成为侵权盗版的新渠道。企业擅自通过爬虫技术盗取他人著作权产品传播并销售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第六十五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十八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二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