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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案例分享|最高法裁定支持 OPPO,InterDigital两件4G标准必要专利在中国宣告无效
2026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两份涉及专利有效性的行政二审判决书,案号分别为(2024)最高法知行终1270号、(2024)最高法知行终 1271号。案件源于OPPO针对美国InterDigital公司的两件4G标准必要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认定,名为 “用于在WTRU中控制不连续接收的方法、WTRU以及eNB” 的专利ZL201410188277.1,以及名为“在 WTRU 内实施的利用载波聚合传送 UL控制信息的方法和WTRU” 的专利ZL201410291274.0均不具备创造性,遂宣告上述两项专利全部无效。

InterDigital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于2024 年9月29日作出(2023)京73行初11215号行政判决,于2024年10月29 日作出(2023)京73行初18167号行政判决,均支持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决定,驳回InterDigital的诉讼请求。InterDigital随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由审判长何隽、审判员欧宏伟、张倞组成合议庭,分别于 2026年1月14日、1月29日作出前述二审判决,均认定 InterDigital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驳回其上诉。

上述两件专利,关联InterDigital与OPPO自2021年起的专利许可纠纷。2021年底,InterDigital就标准必要专利(SEP)起诉OPPO及一加(OnePlus),并在德国获得针对OPPO的禁令。OPPO随即在中国对 InterDigital多项专利发起无效挑战。此后双方于2024年达成和解,InterDigital年报中亦披露其已与OPPO达成专利许可。

参照小米2021年与InterDigital达成和解、并于2026年完成续约的节奏,OPPO未来两三年内也将进入与InterDigital的专利许可续约周期。而此次最高法就两项专利有效性作出对InterDigital不利的终局裁决,将为 OPPO下一轮许可谈判提供有利支撑。

一、案件回顾

两案分别涉及InterDigital以下两件专利:
专利无效案例分享|最高法裁定支持 OPPO,InterDigital两件4G标准必要专利在中国宣告无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曾就OPPO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宣告上述两项专利权全部无效。InterDigital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后,又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最终维持了国知局的无效决定及一审判决。

二、争议焦点

在两案中,核心法律问题均围绕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展开。简单来说,一项专利要想维持有效,其技术方案不能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基础上“显而易见”就能得到的。

(2024)最高法知行终1270号(DRX技术)

涉案专利涉及移动通信中经典的非连续接收(DRX) 技术,用于平衡终端省电与数据传输延迟。

专利权人主张:其通过设置“短DRX周期”与“长DRX周期”,并定义两者之间的转换条件和定时器,实现了更灵活、高效的省电管理。

最高法认定:该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3GPP提案R2-070265、R2-070043等)相比,不具有实质性差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出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因此,不具备创造性。法院特别指出,尽管专利审查决定在个别技术特征的表述上不够精准,但并未影响最终结论的正确性。

(2024)最高法知行终1271号(上行控制信息传输)

涉案专利涉及LTE-A系统中,如何通过载波聚合(Carrier Aggregation) 技术在物理上行控制信道(PUCCH)上高效传输上行控制信息(UCI)。

专利权人主张:其方案限定“单个上行分量载波”用于传输UCI,并与具体实施方式相关联。

最高法认定:根据专利说明书、审查历史及通常理解,该专利的保护范围并不限于“单个”载波。现有技术(3GPP提案R1-083679)已经公开了在单个载波上传输控制信息的基本方案。在此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涉案专利是显而易见的,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以上信息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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