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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小课堂|关于专利法第十三条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

发明专利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审查合格后,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后即行公布,或根据申请人请求提前公布。公布后,第三人可通过阅读申请文件了解并可能实施该发明。然而,发明专利权仅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之日起生效。因此,在公布至授权公告期间,无论申请是否最终获得专利权,所公开的发明均无法享受专利保护。为此,专利法第十三条特别规定了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措施

一、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三条: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二、临时保护的定义与背景

定义:临时保护是指对公布以后、授权以前的发明专利申请给予的保护。

背景:发明专利申请在尚未授权时就公布了,由于尚未授权,申请人也无法行使专利权,这对申请人不公平。因此,专利临时保护应运而生,以弥补这一期间的法律保护空白。

三、发明专利申请临时保护的必要性

1、弥补法律空白

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到授权前的这一段时间内,由于专利尚未正式授权,申请人无法行使专利权,这可能导致申请人的创新成果被他人无偿使用。临时保护制度的出现,正是为了弥补这一期间的法律保护空白,确保申请人的创新成果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

2、维护公平竞争

如果没有临时保护制度,一些企业或个人可能会利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到授权前的这段时间,无偿使用申请人的创新成果,从而获取不正当的利益。这不仅会损害申请人的利益,还会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临时保护制度可以确保在这一期间内,任何使用申请人创新成果的行为都需要支付适当的费用,从而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四、临时保护的特点与期限

特点严格的时间性:从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起,到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为止。

申请人无权禁止实施行为:在此期间,申请人如果发现有人未经其许可生产其申请专利的产品、使用其申请专利的方法,虽然可以提出警告并要求其支付适当的使用费,但不能禁止其实施行为,也不能以其专利申请受到侵犯为由提起诉讼。

期限:自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至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之日止。

五、临时保护与专利侵权的区别

1、时间起算点及性质不同

临时保护: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到授权公告日之前。性质上不属于“专利保护”,而是对发明专利的一种非正式的保护。

专利侵权:在专利授权公告之后。属于“专利保护”,是他人或单位实施该项技术法律所给予的救济措施。

2、纠纷性质不同:

临时保护期间由发明专利申请人和非法实施该技术的单位或个人之间而产生的纠纷属于费用纠纷。

专利侵权纠纷是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权人和非法实施专利权的人之间产生的侵权纠纷。

六、关于发明专利申请“临时保护”涉及的相关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 除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七、总结

专利法第十三条关于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是为了弥补发明专利申请在公布后到授权前这一期间的法律保护空白,以平衡专利权人和公众的利益。临时保护期间,申请人无权禁止他人实施其发明,但可以要求实施者支付适当的费用。这一规定既保护了申请人的权益,又避免了因专利尚未授权而无法行使权力的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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