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专业顾问人工查询,有效降低风险

客服电话:0755-86705415

  • 咨询项目
  • 手机号码
案例分享|PCT申请效力终止时有关权属纠纷的处理
裁判要旨








      

即使PCT申请在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PCT成员的效力已终止,主张实际应享有该专利申请权的人,对于其以公示的PCT申请人为被告的PCT申请权权属纠纷,仍具有诉的利益,人民法院可予审理。

裁判文书摘要










法院/案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3)最高法知民终428号
案由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吴 蓉

审判员:黄 睿,李 丽

法官助理杨云潇
书记员丁成媛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无锡某公司负担。


原审判决:

国际申请号为PCT/CN2016/085430、国际公布号为W0/2017/206199、名称为“一种测量湿气中气油水三相质量流量的测量装置及测量方法”的发明专利的PCT申请归海某公司所有。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无锡某公司负担。

裁判时间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五条;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9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最高法知民终428号
上诉人无锡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某公司(以下简称海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3日作出的(2022)苏05民初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征询双方当事人同意,对本案进行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无锡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海某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海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本案为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系确认之诉,确认之诉必须有值得诉讼救济的利益,就本案而言,必须存在有效的专利申请权。本案PCT申请在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PCT成员国或地区的效力均已终止,海某公司的请求已无实际利益。(二)原审法院认定海某公司争取PCT专利申请权对应的美国专利权,属于必要且有利的条件,具有实质的诉讼救济利益,无法律依据,属于适用法律有误。PCT申请已终止,PCT申请程序不能恢复,无法进行权属上的变更,因此诉争该申请权无任何意义。若海某公司拟争取美国专利权的权属,应当直接以美国专利权为标的提起诉讼,而不是提起PCT申请权权属争议。
海某公司辩称:(一)生效裁判文书已确认名称为“一种测量湿气中气油水三相质量流量的测量装置及测量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归海某公司所有,目前已登记在海某公司名下,该专利即为国际申请号为PCT/CN2016/085430、国际公布号为WO/2017/206199、名称为“一种测量湿气中气油水三相质量流量的测量装置及测量方法”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PCT申请(以下简称涉案PCT申请)据以登记优先权的国内专利,二者背景技术、摘要、权利要求、说明书及附图,完全相同,系同一技术方案。(二)海某公司对涉案PCT申请具有诉的利益。首先,涉案PCT申请具有实体利益,涉案专利已在美国获得实体权利。涉案专利的申请权实质上为获得美国专利权保护的前置条件,判定涉案专利申请权归海某公司所有,可以产生程序便利和直接的法律效果,属于必要且有利的条件。其次,专利制度为“公开换保护”的制度,专利申请权衍生利益同时也包括是否公开的权利、公开后获得相应收益的权利,以及向他人展示公布内容来源的权利,即公示技术内容的产生来源本身就是专利制度的核心权利之一,涉案专利的公布文件已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予以公示、传播,专利公开所带来的商业价值和评价价值所创造的可期待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公示的著录信息包括了涉案专利的申请人信息,应当纠正错误的权属。再次,国际局有权利不记录优先权日30个月以后申请人提出的变更请求,但是有权不记录不等于应当不记录,也不代表利害关系人不得提出该变更,本案判决作为目前唯一可证明海某公司并非故意在30个月以后提出变更请求的证明,也是申请权归属的必要证明,可以产生程序便利和直接的法律效果。最后,若各国专利审查机构和国际局基于超过优先权日30个月的规则拒绝各种申请,那么本案诉讼将成为证明涉案专利申请属于海某公司的唯一途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站本身具有公示作用,PCT申请归属错误导致海某公司合法权益受损的不安状态或处境也是现实存在的。综上,涉案专利已在美国获得实体权利,判定专利申请权归海某公司所有,属于必要且有利的条件,具有实质的诉讼救济利益。同时涉案PCT申请归属错误客观存在,司法救济可以有效纠正错误,产生直接的法律效果,本案有通过本诉进行权利保护的必要性。
海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受理。海某公司起诉请求:1.涉案PCT申请权归海某公司所有;2.诉讼费由无锡某公司负担。
无锡某公司原审辩称:本案为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系确认之诉,提起确认之诉必须具有值得诉讼救济的利益,作为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必须存在有效的专利申请权。涉案PCT申请,优先权日为2016年5月30日,至海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早已超过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的期限,涉案PCT申请在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PCT成员国或地区的效力均已终止,在此情况下,该确权申请对现实或未来的法律地位不再产生影响,海某公司的请求已无实际利益,请求驳回海某公司的起诉。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海某公司、无锡某公司基本情况及过往相关诉讼争议内容
海某公司成立于1994年,核心业务领域为多相流量计,相应的产品包括标准型多相流量计、总量计量多相流量计、短节型流量计、湿气流量计、低产油井测量装置、高性能油井测量装置等。海某公司在流量计技术研发方面取得相关的专利。
无锡某公司设立于2015年12月11日,主营业务为海洋工程装备;油气田井下探测计量设备的研发、销售;油气田技术服务等。2016年5月30日,无锡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一种测量湿气中气油水三相质量流量的测量装置及测量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CN201610369278.5,申请公布日2016年8月24日,专利申请的发明人分别为陈某、徐某、吴某、成某、李某。专利摘要为:本发明涉及一种测量湿气中气油水三相各自质量流量的测量装置,其包括以下构件:差压型流量计,其具有喉部段;伽马射线探测器,其包括伽马射线发射器和伽马射线接收器,其布置方式使得伽马射线发射器发出的伽马射线沿直径方向穿过所述喉部到达所述伽马射线接收器;其中,所述伽马射线发射器中的放射源为能天然发出至少三种能量伽马射线的多能放射源,所述伽马射线接收器中不使用恒温装置。本发明还涉及测量湿气中气油水三相各自质量流量的测量方法,其使用上述测量装置。本发明的测量装置因无需使用恒温装置且无需标定空管计数,非常适合水下或井下条件下使用。专利权利要求为:
1.一种测量湿气中气、油、水三相质量流量的测量装置,其包括以下构件:差压型流量计,其具有喉部段;伽马射线探测器,其包括伽马射线发射器和伽马射线接收器,其布置方式使得伽马射线发射器发出的伽马射线沿直径方向穿过所述喉部段到达所述伽马射线接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伽马射线发射器中的放射源为能天然发出至少三种能量伽马射线的多能放射源,所述伽马射线接收器中不使用恒温装置。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测量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用于测量湿气温度的温度传感器和用于测量差压型流量计的节流管入口处与喉部之间的压差的差压传感器。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测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多能放射源为133Ba,其至少能发出31keV、81keV和356keV三种能量的伽马射线,或为176Lu其至少能发出307keV、202keV和88keV三种能量的伽马射线。
4.一种测量湿气中气油水三相质量流量的测量方法,其使用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测量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a)通过温度传感器测量湿气温度T,通过差压传感器测量差压管入口处与喉部之间的压差△P;通过伽马射线探测器测量三个伽马射线的透射强度Nx,1、Nx,2和Nx,3
b)通过以下公式来计算湿气总质量流量和油、气和水三相各自质量流量……
该专利申请发明人之一陈某为海某公司的发起人之一,曾任海某公司的副总裁兼首席技术官,负责海某公司生产优化与测试服务集团技术中心的工作。
海某公司于2018年5月对无锡某公司提起专利申请权权属诉讼,主张申请号CN201610369278.5的发明专利申请权为海某公司所有,生效判决已确认该发明专利申请权为海某公司所有。
(二)涉案PCT申请
无锡某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号为201610363834.8的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16年6月12日以201610363834.8号专利申请为优先权,依照基本相同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依据专利合作协定(PatentCooperationTreaty,以下简称PCT)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Inte11ectualProperty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IPO)国际局提出国际申请。中国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传送该申请至WIPO国际局,并进行检索,制作书面意见,将报告传送给WIPO国际局。WIPO国际局已公布上述申请和检索意见。该PCT申请发明名称为:一种测量湿气中气油水三相质量流量的测量装置及测量方法,发明人登记为陈某等人,国际申请号PCT/CN2016/085430,优先权2016年5月30日201610363834.8;国际检索报告完成于2017年1月24日,国际公布日2017年12月7日,国际公布号W02017/206199A1,公布的专利文件包括的测量装置的正视图、横截面剖视图、侧视图、纵截面剖视图,与前案讼争申请号为CN201610369278.5的专利说明书的4个附图完全相同。
涉案PCT申请于2017年7月17日进入欧洲国家阶段,欧洲专利局于2018年1月17日公布了该欧洲专利申请,公开号EP3270119A1,申请人及发明人与涉案PCT申请相同;于2018年2月28日完成补充检索并于2018年5月2日公布了补充欧洲检索报告EP3270119A4。该欧洲专利申请于2019年1月11日被视为撤回。涉案PCT申请于2017年7月19日进入美国国家阶段,美国专利商标局于2019年7月18日公布了该美国专利申请,公开号US20190219432A1,申请人及发明人与涉案PCT申请相同,于2021年2月9日被授予专利权,公告号US10914622B2。
涉案PCT申请未进入中国国家阶段。
原审法院认为,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系确认之诉,争议焦点在于本案确认之诉是否具有诉讼救济利益。
海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涉案PCT申请归其所有,涉及PCT申请法律权益的判断。
PCT申请本质上是一种申请程序,是在《工业产权保护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之外的、便捷某个加入《专利合作条约》国家的申请人,将发明创造在本国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其他国家作更多的申请,有更畅通的渠道方便有效、迅速地获得更多国家或地区保护。在提交申请、国际检索、国际公布、可选的补充国际检索以及国际初步审查等程序结束后,申请人可以进入国家阶段,直接向希望获得专利的国家或地区专利局寻求专利授予,是否能够进入到其他国家或地区并获得授权,需经过他国或地区的实质性审查。
在中国,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专利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涉案PCT申请在中国的效力已终止。其他加入《专利合作条约》国家,各有其规定。
就本案而言,一方面,根据案情可知,涉案PCT申请在中国及欧盟的效力已终止。就与涉案PCT申请相同技术方案的发明专利申请权(专利申请号CN201610369278.5)已为生效判决判定归海某公司所有,该项技术在中国的专利申请权已经得到实现。另一方面,PCT/CN2016/085430申请在美国进入美国国家阶段,并于2021年2月9日被授予专利权。现海某公司争取该项美国专利权,则其诉请判定PCT/CN2016/085430申请归其所有,属于必要且有利的条件,具有实质的诉讼救济利益。因此,对海某公司的该诉讼主张,应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国际申请号为PCT/CN2016/085430、国际公布号为W0/2017/206199、名称为“一种测量湿气中气油水三相质量流量的测量装置及测量方法”的发明专利的PCT申请归海某公司所有。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无锡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海某公司对涉案PCT申请权归属确认之诉是否具有诉的利益。
无锡某公司认为,本案确认之诉必须以存在有效的专利申请权为基础,涉案PCT申请在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PCT成员国或地区的效力均已终止,海某公司的请求已无实际利益。即使海某公司拟争取美国专利权权属,因涉案PCT申请已无法进行权属上的变更,海某公司应当直接以美国专利权为标的提起诉讼。海某公司则认为,专利公开所带来的商业价值和评价价值所创造的可期待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公示的著录信息包括了涉案专利的申请人信息,PCT申请归属错误导致海某公司合法权益受损的不安状态或处境是现实存在的。若各国专利审查机构和国际局基于超过优先权日30个月的规则拒绝各种申请,那么本案诉讼将成为证明涉案专利申请属于海某公司的唯一途径。另外,涉案专利的申请权实质上为获得美国专利权保护的前置条件,判决涉案专利申请权归海某公司所有,可以产生程序便利和直接的法律效果。
对此,本院认为,本案系确认之诉,确权之诉的诉讼目的在于确认当事人之间有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特定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体状态,以使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得以确定,法律地位得以安定。提起确认之诉必须具有诉的利益,即需要诉讼救济或保护的法律利益。对原告而言,当其权利或法律地位处于现实的不安状态,且司法裁判是消除该不安状态的适当且必要的救济途径时,即具有确认之诉的利益。
具体到本案,本院评述如下:
首先,本案具有导致海某公司合法权益受损的现实不安状态。
其一,PCT申请是根据《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专利申请,PCT申请权能够给申请人带来程序便利的利益。PCT申请对应可能存在的外国或其他地区专利局的专利授权,在其效力终止前,具有合理的可期待的授权可能性,其权利人因此享有一定的现实利益,他人未经许可提出PCT申请,构成对权利人权益的侵害。
其二,PCT申请分为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两个独立的阶段,《专利合作条约》第22条规定,申请人应在不迟于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届满之日,向每个指定局提供国际申请的副本及其译本,并缴纳国家费用。该条约对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适用期限作出规定,同时也规定了各成员国可以按照其本国法所许可的理由,对期限的任何延误予以宽恕。本案中,虽然根据我国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涉案PCT申请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进入我国国家阶段的手续致使其在我国的效力终止,但不排除其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得实质审查并进而获得专利授权的可能性。即使涉案PCT申请在所有PCT成员国或地区的效力均终止,其可期待的授权可能性确定地归于消灭,但是,对由此导致的程序便利利益丧失以及相关现实利益损害,权利人可以寻求救济。
其三,涉案PCT申请文件已在WIPO及其网站记录并公示,公开的申请人信息为无锡某公司,此申请信息与已为生效判决所认定的申请号CN201610369278.5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归属于海某公司的信息不一致,在二者属同一发明创造的情况下,该公开信息的不一致使该发明创造所有人的法律地位处于不确定状态,进而导致相关公众对该发明创造的所有人产生错误认知,使权利人的商誉及合法权益受到影响。
综上,海某公司在本案法律地位的确认,是其主张相关现实的或者将来的合法权益的基础,涉案PCT申请权归属的不确定导致其处于合法权益受损的现实不安状态。
其次,本案具有裁判的必要性和适当性。
在PCT申请已受理的情况下,在一定期限内实际权利人可以根据WIPO规则要求变更申请人,但就本案而言,因涉案PCT申请超过了《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92条之二规定的在国际局办理变更手续的期限,已无法通过自行申请方式变更申请人,也不存在其他救济渠道。如果海某公司确系涉案PCT申请权的实际权利人,其真实法律地位在WIPO公开的申请人信息中无法体现,而在涉案PCT申请权未经生效裁判确定之前,其无法以自己名义寻求其他救济途径以使其合法利益得到保护。在此情况下,通过司法确认PCT申请权的归属可以使当事人的真实法律地位得以确定,并有助于对现实或将来纠纷的彻底解决,给予实际权利人以保护和救济。本案中,涉案PCT申请已在美国获得专利授权,海某公司无法通过在美国国家阶段自行申请的方式变更权利人,本案诉讼对于其寻求该美国专利权权属的救济具有必要性和适当性。
综上所述,无锡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无锡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 蓉
审 判 员 :黄 睿
审 判 员 :李 丽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云潇
书 记 员 :丁成媛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7 深圳市多智汇新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多智汇(深圳)知识产权运营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服务热线:18026924066 传真:0755-86728073
Email:luhua@dzhip.com 网址:www.dzhip.com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深业U中心A栋412、413 粤ICP备1802978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