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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明或实用新型优先权的常见问题解答!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有关发明或实用新型优先权的常见问题解答,并附上相关法律依据,具体内容如下:

1、申请人要求以其在先提出的国际申请为基础享有优先权的,这种优先权是外国优先权还是本国优先权?

答:申请人要求以其在先提出的国际申请为基础享有优先权的,这种优先权是外国优先权。申请人要求这种优先权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以及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

如果该国际申请后续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则需进行避免重复授权的审查。

法律依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2.1.1节、第一部分第二章第15.2.3节、第三部分第二章第5.6节。

2、当作为要求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是在中国提出的国家申请,对于作为在后申请的国际申请,如果国知局作为该国际申请的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和指定局,在受理审查、国际检索和中国国家阶段,国知局如何处理?

答:在受理审查阶段,审查请求书中的优先权要求是否正确包含提交在先申请的日期、在先申请号、向其提出在先申请的国家名称等事项,并对优先权期限进行审查,对在先申请的审查状态不作审查。

在国际检索阶段,只要在先申请的内容足以确定申请日,无论该在先申请以后的最终结局如何(如,是否被授予专利权),都可以用来确立优先权日。

在中国国家阶段,根据本国优先权的相关规定对该优先权要求进行审查。以该国际申请的国际申请日为时间判断基准,如果发现已经对在先申请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并且申请人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则该国际申请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如果在先申请尚未被授予专利权或在该国际申请日后被授予专利权,则需进行避免重复授权的审查。

法律依据:《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4.10、《专利合作条约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指南》6.03、《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第15.2.3节、第三部分第一章第5.2.6节、第三部分第二章第5.6节。

3、如果原申请(专利申请A)享有优先权(专利申请A’),以该原申请为基础提出的分案申请(专利申请A1)想享有该优先权应如何办理?

答:申请人应当在分案申请(专利申请A1)的专利请求书中声明要求原申请优先权(专利申请A’),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

申请人在提出分案申请(专利申请A1)时,既未在专利请求书中声明要求原申请优先权(专利申请A’),也未缴纳优先权要求费,如希望享有原申请优先权(专利申请A’),则应及时请求恢复要求优先权的权利,避免权利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2节、第6.2.1.2节、第6.2.6.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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