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gyptian Goddess, Inc. v. Swisa, Inc., 543 F.3d 665 (Fed. Cir. 2008)
一、案情摘要 上诉人(一审原告):Egyptian Goddess, Inc.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Swisa, Inc. 审理法院:美国联邦巡回法院 判决结果:被告不侵犯原告指甲抛光块的外观专利 Egyptian Goddess, Inc.(EGI)持有一项有关指甲抛光块的专利,该专利产品为空心的长方形管,其四个侧面中有三个具备抛光面。Swisa, Inc.(Swisa)设计了一款空心矩形管状的指甲抛光块,与原告专利产品的差异在于其四个侧面均有抛光面。EGI向美国德克萨斯州北区地区法院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然而,地区法院批准了Swisa的简易判决动议,理由是EGI未能证明以下两点: (1)外观设计的普通观察者会认为EGI的设计与Swisa的设计高度相似(普通观察者标准(ordinary observer test)); (2)Swisa的产品设计与EGI的外观专利包含相同的创新点,此创新点能够使EGI的指甲抛光块区别于现有技术(新颖点标准(point of novelty test))。 EGI申请重审,联邦巡回法院予以批准,旨在澄清并确立判断是否存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准确法律标准。 二、法律标准 (一)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时,需要考虑普通观察者在正常观察和使用相关产品时,是否会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设计与专利产品的设计具有显著的相似性。这里的“普通观察者”并非具有专业设计知识的人员,而是一般消费者。 (二)要求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设计与专利产品的设计在能够使专利产品区别于现有技术的创新点上相同。即确定专利产品的独特创新之处,并考察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在这些关键的创新点上存在相同或相似的设计。 (三)普通观察者应注意专利设计与先有技术设计的差别。当专利设计与先有技术设计接近时,被控侵权设计与专利设计较小的区别特征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法院可采用“三方比对”方法,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整体上与专利设计还是先有技术设计更接近,从而确定是否构成侵权。 三、法院判决 在这个案件中,尽管存在争议的两款指甲抛光块外观较为相似,但由于 EGI 的指甲抛光块只有三个面是抛光面,而 Swisa 的指甲抛光块四个面均为抛光面,所以想要购买 EGI 指甲抛光块的普通观察者不会被诱导去购买 Swisa 的产品。即三面抛光的指甲抛光块与四面抛光的指甲抛光块不存在实质性相似。因此,Swisa 未侵犯 EGI 的专利。美国联邦巡回法院维持了地区法院对 Swisa 有利的判决。 四、典型意义 (一)明确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中普通观察者标准的核心地位和具体应用。强调了要从普通观察者的视角,综合考虑产品的整体外观,而非仅仅关注局部特征或新颖点,为类似案件的判定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方向。 (二)清晰界定了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通过对两款指甲抛光块具体设计差异的分析,确立了在外观设计相似性判断中,细微但关键的设计差异足以影响侵权判定的原则。 (三)强调了在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时,需要充分考虑产品的实际设计特点以及消费者的购买诱导因素。这有助于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防止过度宽泛的专利保护限制市场竞争。 (四)为企业在设计和推出新产品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促使企业更加注重自身产品与已有专利产品在外观设计上的实质性差异,避免潜在的侵权风险。 (五)对于法律实践和司法裁判具有示范作用。为今后处理类似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提供了具有借鉴价值的案例和思路。
部分来源: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