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知识产权风险之专利布局不合理
(一)缺乏前瞻性 没有提前对未来技术发展方向进行研判并相应地布局专利,导致在新的技术趋势出现时,处于被动地位,容易被竞争对手抢先。例如在新兴的人工智能领域,如果企业没有提前布局有关算法、模型等方面的专利,当市场爆发时就会受制于人。 (二)地域覆盖不全 仅在部分国家或地区进行专利布局,而忽略了其他重要的市场区域。这可能会使企业在未布局专利的地区开展业务时面临侵权风险,或者让竞争对手有机可乘,在这些地区获得专利优势。例如一家跨国企业只在美国和欧洲申请了专利,而忽略了亚洲市场,那么其竞争对手可能在亚洲申请类似专利,从而对其业务拓展形成阻碍。 (三)专利组合不合理 未能形成相互支撑、协同作用的专利组合。可能只有少量孤立的专利,无法有效构建技术壁垒,容易被竞争对手突破或规避。例如在电子通信行业,如果只有关于单个技术点的专利,而没有围绕整个技术系统的专利组合,那么竞争对手可以通过绕开个别专利来进入市场。 (四)忽视产业链布局 (一)全面评估与优化布局 对现有技术进行全面梳理和评估,找出专利布局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补充和完善。针对核心技术和关键领域,构建更具系统性和前瞻性的专利组合。 (二)加强专利管理机制 建立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负责专利的申请、维护和运用等工作。制定完善的专利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专利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三)开展专利监测与预警 持续关注竞争对手的专利动态,及时发现可能的侵权风险。对行业技术发展趋势进行跟踪分析,提前做好应对策略。 (四)灵活运用专利策略 通过交叉许可、专利池等方式,与其他企业进行合作与协调,降低法律风险。合理利用专利无效程序,挑战竞争对手不合理的专利。 (五)提高法律意识 加强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确保企业行为合法合规。在研发、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都要注意避免侵犯他人专利。 (六)寻求专业法律支持 与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合作,在遇到法律纠纷时能及时获得专业的指导和帮助。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九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条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