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IPO中关于发明人的界定
专利作为技术的主要载体,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体现之一,其来源、权属完整性、是否存在重大纠纷历来是IPO中审核机构关注的重点。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在审核过程中,常遇到因第三方提起的职务发明或专利权属争议,导致上市审核进程受阻的情况。确定专利的真实发明者,或者说专利发明人资格的确认,在专利申请中极为重要。
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案例等角度,探讨分析专利发明人应如何界定?
(一)明确权利归属:确保发明成果的权益能够准确地归属于真正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避免因权属不清而引发纠纷和混乱,保障发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承认和保护。
(二)鼓励创新:当发明人知道自己的创造性工作能得到明确的法律认可和保护时,会更有动力去进行创新研发。为创新提供稳定的预期和激励机制,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三)维护市场秩序:在专利交易、许可等市场活动中,清晰界定发明人能保障交易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防止不当侵占或假冒行为,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四)保障公平竞争:使企业和个人不能随意将他人的成果据为己有或进行不恰当署名,促进公平的竞争环境,让真正有创新能力的主体能够脱颖而出。
(五)促进技术交流与合作:明确的发明人界定有助于建立信任和规范,在技术交流与合作中减少不确定性和潜在冲突,便于技术的传播和应用。
>>>麦某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利纠纷案
在这个案例中,麦某某的创始人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将专利发明人列为亲属的名字,最终被法院认定为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原单位所有。这也说明了在专利申请中,发明人的署名应该真实反映其对发明创造的贡献,否则可能会引发法律纠纷。
湖北科技学院2015年毕业生小孟设计了一款“无创血糖检测仪”,毕业后他创办了自己的公司,想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发现该产品被别人申请了专利,发明人共有四人,分别是叶某山,郑某,叶某文和夏某。其中,叶某山和郑某分别是小孟母校的副教授和学院院长,而叶某文和夏某是他们的亲属。小孟认为自己的科研成果被他人剽窃,于是举报了叶某山和郑某。经过调查,湖北科技学院认定叶某山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剽窃了小孟的科研成果,并对其进行了诫勉谈话和通报批评,两年内不得申请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岗位,三年内不得申报研究生导师,并要求其向小孟道歉。
2008年,林某在某时代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习期间,以第一发明人的身份进行了“基于触点的路径密码输入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2016年,该专利获得胜诉赔偿1000万元,但林某却分文未得,且发现专利权人是某时代公司。林某认为自己是该专利的真正发明人,当初因公司承诺申请专利的费用由公司承担,且专利权归方案提供人所有,他才将方案交给公司。他请求法院确认发明专利权归自己所有。而某时代公司辩称该发明属于职务发明,是公司通过基础研究和进一步的研究等环节得到的,林某仅负责收集、输入材料以及与专利代理机构对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林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林某在实习期间参与了专利的申请工作,且专利申请文件中明确记载其为第一发明人,应视为其对专利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但根据《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因此,涉案专利应为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应归某时代公司所有。
把亲属、朋友列入公司专利发明人可能会带来以下问题
>>> 不符合职务发明的规定
根据《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个人不可以申请专利。如果亲属或朋友并非真正参与了发明创造,将其列为发明人可能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专利的授予是基于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贡献。如果将没有实质性贡献的人列为发明人,可能会导致专利的有效性受到质疑。在专利审查过程中,专利局可能会对发明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如果发现不符合规定,可能会拒绝授予专利或要求进行更正。
因此,为了确保专利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公司的声誉,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准确列出对发明创造有实质性贡献的人员作为发明人。这样可以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并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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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十六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