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互联互通的时代,经常会听到“万物皆可联名”。所谓品牌联名,是指两个或多个品牌之间的合作,通过共同推出新的产品或服务,借助双方的影响力,实现品牌价值的提升和市场的扩张,达到共赢的目的。其商业形式多种多样,但品牌联名合作也会因授权、授权对价、授权期限、授权品类及授权产品之开发、推广、销售、分成等引发法律风险,尤其对知名品牌而言,联名一旦出现问题,相关方还将面临巨大涉法舆情风险,因此我们在品牌联名该如何防范知识产权风险展开探讨。>>> 商标侵权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是规范商标注册所有人自身行为,在这个范围内(核准、核定范围)其自身可以自由使用注册商标。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1.备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权的,超越核准的适用范围授权,存在商标侵权风险;2.确约定,成分、原料、零部件式的品牌联名一方在联名产品显著位置突出展示成分方的标识,引发商标侵权纠纷;3.一方超出其商标核准注册范围去跨界使用其商标,可能因不规范使用引发商标侵权纠纷。>>> 著作权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规定,规定了著作权包括17项人身权和财产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规定,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以上可知,常见著作权侵权情况有:
1.在未得到原公司或案外人授权或许可,擅作主张将原公司作品进行从事改编活动,并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及授权加盟店铺在经营场所使用案涉侵权图案的行为侵害原公司基于授权所取得对案涉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改编权。
在联名宣传活动中,联名方没有遵守合同约定,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展示,可能构成合同违约并引发纠纷。联名合同中,应当明确知识产权授权的形式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还是普通许可。其中,独占许可是指除被许可人有权使用外,其他任何人(包括权利人)不得使用;排他许可是指除权利人及被许可人方有权使用外,第三方不得使用;普通许可是指除被许可人有权使用外,权利人仍有权授权第三方进行使用。实践中,有的企业可能存在希望联名方在本行业内只与自己一家联名合作的需求,此时双方便应根据真实意思表示在协议中选择需要的授权形式,并遵守其交易模式。例如,取得普通授权许可的商家不应在宣传中采用“独家合作”、“独家授权”等表述,此要点也可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相关规定,经营者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商标标识等,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其他品牌方存在联名等特定联系的,存在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风险。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之所以受到法律保护,是由于其具有与商标一样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防止产生市场混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包装及装潢经过特定经营者的使用而取得知名度后,相关公众会将其与特定的经营者联系起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通说认为具有兜底性。也就是说在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未予明确规定的时候,通过反不正当竞争竞争法对相关行为予以规制。在IP联名(影视IP联名,著作权联名,艺术家联名,知名IP联名,如虚拟人物联名、游戏人物联名、博物馆联名,知名景点联名)中,有时候如果仅以著作权等法律规定予以保护,面临救济不足的困境。如同人作品仅使用了原告作品中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性格特点等作品元素,以著作权主张保护可能面临着独创性不足,或者可能被认定为属于思想范畴而导致无法受到有效保护;如游戏作品中,游戏界面、角色形象、游戏玩法规则、数值设定等内容很多时候无法得到著作权保护。当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不能满足原告救济诉求时,权利人可以在主张著作权的同时,一并主张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 品牌保护和授权
品牌联名时,各方需要签订品牌授权协议,规定授权范围、期限、方式、费用等事项,以及如何监督和维护品牌形象和质量,明确各自拥有的品牌权利,避免联名中陷入归属风险。此外还应注意授权许可渠道是线上、线下抑或移动客户端。联名过程中还可能涉及新知识产权的产生,品牌方应该在签订合作协议时明确新知识产权的归属和转让事宣,划清新知识产权权利范围。
>>> 商标使用问题
联名的一方若跨类别使用商标,超出其商标核准注册范围的,可能导致商标权的丧失或侵权。因此,在推出联名商品之前,品牌方应当做好商标跨类布局,如果所需类别尚未获权,则要进一步检索是否已有在先权利人以及该权利人是否存在实际使用行为,以规避侵权风险和维护品牌声誉。
>>>后期授权续展
合作后期及期限届满阶段,品牌方应当及时办理授权续展以及授权结束后的清理。譬如,授权结束后的清理阶段,合作方应按照授权协议的规定,停止使用品牌方的商标、标识、形象等知识产权,并将剩余的授权产品销毁或退还给品牌方。同时,合作方应向品牌方提交清理报告,说明清理的时间、方式、数量等情况,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各方都应尊重各自品牌方的知识产权,不得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继续生产销售或宣传授权产品,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成功的品牌联名合作能够为企业带来丰厚的市场回报。通过合作,企业可以共享彼此的客户资源,实现市场扩张。同时,双方品牌可以互相借力,提升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此外,联名合作还可以促进产品创新,满足消费者多元化的需求,从而推动销售业绩的增长。
尽管品牌联名合作充满机遇,但企业必须认识到其中涉及的法律风险。这些风险可能包括品牌形象的损害、知识产权的侵犯、合同纠纷等。因此,企业在开展联名行动前,应进行全面的法律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策略。这包括但不限于签订严谨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知识产权、以及确保合作内容的合规性。只有在法律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企业才能充分发挥联名合作的优势,实现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