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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IPO|IPO专利狙击的法律边界与风险研判:恶意诉讼的认定与应对

IPO专利狙击的法律边界与风险研判:恶意诉讼的认定与应对

最近,IPO 市场中专利狙击事件频发,引发了广泛关注。先是光伏设备领域,捷佳伟创在亚电科技科创板 IPO 关键期,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将其与重要客户隆基绿能告上法庭,此诉讼让亚电科技的上市进程增添不确定性;无独有偶,在机器人行业,宇树科技在上市辅导阶段,被杭州露韦美日化有限公司起诉侵害发明专利权 ,虽一审胜诉,但仍给企业带来不小困扰。这些案例背后,IPO 专利狙击这一现象值得深入探讨。


01
专利狙击成 IPO “拦路虎”


在 IPO 这场激烈的竞赛中,专利狙击已然成为不少企业的 “拦路虎”,手段多样且影响深远。

(一)常见狙击手段大起底

最常见的当属专利侵权诉讼 ,像天晟新材起诉维赛新材专利侵权,直指其主要产品 VICELL-V 系列侵犯自身专利,索赔近亿元。这不仅让维赛新材陷入法律纠纷,还使其上市审核时被监管问询,最终上市进程戛然而止。这种诉讼利用专利侵权认定的复杂性,给被诉企业的技术合法性打上问号,冲击投资者信心。

专利权属纠纷同样棘手,它围绕专利归属展开。比如被告曾是原告员工,将职务发明私自申请专利;或双方合作开发技术,却对专利归属各执一词 。这类纠纷会模糊企业核心技术的产权边界,而清晰稳定的产权是企业上市评估的关键指标,权属不明会让企业在上市审核中举步维艰。

还有针对核心专利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当拟上市企业在招股书中披露核心专利后,竞争对手可能会搜罗现有技术等证据,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这些专利无效。像智融科技在 IPO 期间,27 件专利被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其中不乏主营核心专利,即便多数专利最终维持有效,但上市进程已被打断,错失先机。

(二)狙击背后的深层动机

从商业竞争角度看,在同行业竞争中,企业为争夺市场份额、客户资源和行业话语权,会把专利狙击当作有力武器。当一家企业准备上市,获得更多资金和市场认可时,竞争对手可能会通过专利诉讼来干扰,延缓其上市进程,从而为自身争取发展时间和空间 。就如光伏设备领域,捷佳伟创起诉亚电科技,背后是二者在湿法清洗设备市场的激烈角逐,亚电科技的快速发展和隆基绿能的支持,让捷佳伟创感受到威胁,诉讼成为其打压对手的手段。

经济利益也是重要因素。一方面,若专利诉讼成功,原告不仅能获得高额赔偿,还可能通过禁令让被告停止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直接增加自身收益。另一方面,利用拟上市企业急于消除诉讼影响、顺利上市的心理,原告可以在和解谈判中获取更多利益,比如专利许可费、市场合作机会等。


02
专利狙击何时变 “恶意”


在专利狙击现象频发的当下,区分正常专利维权与恶意诉讼至关重要 ,这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影响着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一)认定标准有哪些

从法律层面看,恶意诉讼在主观上,当事人需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故意 ,并非基于真实的维权目的,而是企图通过诉讼干扰对方正常经营、阻碍上市进程等。客观方面,其提起诉讼缺乏合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基础 ,没有真实的权利主张,属于无诉讼权利基础而滥用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就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也对恶意诉讼相关情形进行细化 ,法院在判断时会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如诉讼动机、证据真实性、权利基础稳定性等 。若原告明知专利存在瑕疵,却仍以侵权为由起诉竞争对手,就可能被认定为恶意诉讼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发现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和解、调解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五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四项):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并在前不久,最高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其中,第25条共涉及四项因素,或将在未来为认定“恶意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知产IPO|IPO专利狙击的法律边界与风险研判:恶意诉讼的认定与应对

(二)典型案例深剖析

以灵某公司反诉金某公司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为例 ,金某公司与灵某公司是同业竞争公司 ,金某公司以灵某公司生产的成品罐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高达 2300 万元及律师费 8 万元等 。但灵某公司反诉称,金某公司起诉时隐瞒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已认定涉案专利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专利评价报告,且被控侵权产品明显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金某公司此举意在阻碍灵某公司上市进程,导致其申请北交所暂停上市审核 。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诉侵权产品缺少涉案专利权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综合考量金某公司不稳定的权利基础、隐匿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不诚信之举、侵权判断的难易程度、明显畸高的索赔金额以及起诉时机的巧合性等因素 ,最终认定金某公司提起本案专利侵权之诉并非正当维权,而是意在通过诉讼拖延灵某公司的上市进程、损害其权益,构成恶意诉讼 。判决驳回金某公司的本诉请求,并支持灵某公司的反诉请求,判令金某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灵某公司合理开支 40 万元 。金某公司不服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这一案例清晰展现了恶意诉讼的构成要素,从主观恶意的认定,到客观行为不符合正当维权标准,为司法实践中判断专利狙击是否构成恶意诉讼提供了典型参考 。


03
IPO专利狙击的攻防维度:狙击方与被狙击方的策略博弈

(一)狙击者:步步为营的策略

在 IPO 专利狙击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狙击者的策略往往精心谋划 。他们通常会精准选择诉讼时机,拟上市企业的关键节点,如招股书披露、审核问询、路演等阶段,是狙击者的 “黄金时机” 。因为这些时刻企业对市场关注度极高,任何负面消息都会被放大 。像宁德时代对中创新航的 1.85 亿元诉讼,就精准卡位在中创新航 2021 年 IPO 关键期,给中创新航的上市之路带来巨大压力 。

在证据收集方面,狙击者也煞费苦心 。他们会通过多种渠道收集证据,包括自行调查、委托专业机构、利用公开信息等 。比如收集被狙击企业的产品样本、销售合同、宣传资料等,从中寻找侵权线索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这些证据是指控对方侵权的关键 。

狙击者还会利用舆论和市场压力,通过媒体、行业论坛等渠道发布诉讼相关消息,引导舆论走向,影响投资者对被狙击企业的信心 。这种舆论压力可能会导致企业股价波动、投资者撤资等,进一步增加企业的上市难度 。

(二)被狙击者:见招拆招的应对

面对专利狙击,被狙击企业也并非坐以待毙,而是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积极应诉是首要选择,企业会组建专业的法务团队或聘请知名律师事务所,深入研究案件,准备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宇树科技在被杭州露韦美日化有限公司起诉侵害发明专利权时,就积极应诉,最终一审胜诉 。在应诉过程中,企业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证据进行全面分析,找出其中的漏洞和不合理之处 。比如对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侵权比对的准确性等方面提出质疑 。

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也是常见手段 。企业会针对狙击者的专利,收集现有技术等证据,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 。长沙族兴被德国行业龙头企业起诉专利侵权后,长沙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分析认为德国企业的专利权不稳定,长沙族兴对其专利提起无效申请,最终该专利 51 项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竞争对手的起诉 ,企业成功化解危机 。

此外,企业还会加强与监管机构和投资者的沟通,及时披露诉讼进展和应对措施,消除他们的疑虑 。通过展示企业的技术实力、创新能力和应对问题的能力,增强监管机构和投资者的信心 。

部分信息来源:百度、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信息收集:多智汇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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