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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小课堂|外观设计中的相似产品



外观设计中的相似产品

随着产业的不断进步,市场涌现了许多创新产品。在处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过程中,我们常常碰到这样的场景:某些待保护的外观设计是由两部分或多部分拼合而成。面对这种情况,决定采用何种外观设计专利类型申请显得尤为重要。外观设计专利类型多样,包括单一设计、相似设计、组件产品设计及套件产品设计等。本文旨在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分析,深入探讨相似产品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问题。

一、关于相似产品的相关法律规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关于相似设计的部分:

第三十一条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关于相似设计的部分: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指定其中一项作为基本设计。

第四十条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对该产品的其他设计应当与简要说明中指定的基本设计相似。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相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10项。

二、属于相似产品外观设计的情形

(一)局部细微变化

局部细微变化包括产品形状的局部细微变化、图案的局部细微变化和色彩的局部细微变化。其中,形状的变化可以为轮廓、外部结构等的改变;图案的变化可以为纹样、文字、字母等变化,也可以是设计题材的微小改变或者单元图案的重复排列、增减等。

(二)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

区别仅在于形状不同,主要运用于袋子及包装盒类的产品,如这两种形状属于该产品领域内的惯常设计,可以合案申请。

(三)设计单元重复排列

主要是针对立体产品而言,基本设计整体作为设计单元,区别仅在于设计单元以某种方式重复排列或组合,就可以认定其他设计和基本设计相似,可以作为相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此外,将基本设计的产品部分结构作为设计单元,其他设计是该设计单元以某种方式的重复排列或组合,也可以认定其他设计和基本设计相似。

(四)仅色彩要素的变化

产品的形状和图案均相同,区别点在于色彩作整体变化或局部变化,色彩的变化可以为色相、纹理的变化,或者色彩的渐变效果等。

三、已授权的相似产品申请案例

案例1:

知产小课堂|外观设计中的相似产品

案例2:

知产小课堂|外观设计中的相似产品

案例3:

知产小课堂|外观设计中的相似产品

案例4:

知产小课堂|外观设计中的相似产品


(来源:中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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