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江苏协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区米牛电动自行车行因专利号为20161083××××.7、名称为“控制器的接线盒装置及具有该装置的电动车”的发明专利侵权一案因不服武汉中级法院作出的判决又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被判驳回起诉。
高标电子原本打算起诉他人侵犯专利权,结果专利却反被无效,如下图所示:涉案专利的无效决定书(无效请求人为江苏协昌)。
二审这一裁定也反映出专利无效在专利诉讼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旦专利被认定无效,诉讼也就失去了起诉的基础。
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本案中,高标公司据以主张专利权的权利要求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裁定驳回高标公司的起诉。如果有证据证明宣告该有关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高标公司可以另行提起侵权诉讼。
法院/案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2)最高法知民终1913号 |
案由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合议庭 | 审判长:岑宏宇 审判员:陈 健、孔立明 |
法官助理 | 史洪军 |
书记员 | 李梦琳 |
当事人 |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高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协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武昌区米牛电动自行车行。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1知民初427号民事判决(驳回广东高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2700元,由广东高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驳回广东高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2700元,退还广东高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广东高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予以退还。 |
裁判时间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本判决为终审裁定) |
涉案法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