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商业秘密作为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精神财寓,其作用日益显现。人们越来越多地以商业秘密为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谋求比现有法律保护下的一般知识产权能获得的更高利润。因此,商业秘密正日益得到人们的重视与青睐。我国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及保护作了明确的规定,这无疑为我国市场条件下的交易安全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规制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以下四种:
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该项所称的“不正当手段”包括: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侵权人以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方式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应当认定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该项所称的“使用”,是指侵权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使用商业秘密,或者对商业秘密进行修改、改进后使用,或者根据商业秘密调整、优化、改进有关生产经营活动,应当认定属于“使用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该项所称的“保密义务”包括: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承担的保密义务。此外,即使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但根据诚信原则以及合同的性质、目的、缔约过程、交易习惯等,侵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获取的信息属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应当认定侵权人对其获取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四、帮助侵权
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