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22年11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在北京市召开全国商业秘密保护百家企业圆桌会议,并指出: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重要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作为商业秘密的创造者和所有者,企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将商业秘密保护纳入企业整体发展战略与专利保护统筹结合,科学谋划知识产权布局,推动形成尊重知识产权、保护商业秘密的良好氛围。
一、什么是商业秘密?
按照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还需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二、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吗?
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范围,但是,商业秘密与一般知识产权相比,具有其特殊性。一般知识产权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其权利取向的对象是(法律空间效率内的)任何人,有对抗第三者的效力,具有排他性、专有性、独占性、绝对性,是所有权。而商业秘密是在特定的某些人范围内靠“采取保密措施”产生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没有对抗特定人范围之外的善意第三者的功能。只要不是非正当手段,第三者可以实施善意获得的商业秘密。
三、商业秘密与专利权的区别
商业秘密与专利是两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其中技术秘密与专利存在重合和交叉,也就是同一个知识产权内容,即可以用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也可以用专利保护。实践中,权利人应根据具体需要加以选择。
四、商业秘密保护的例外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属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但是对公民、法人以合法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法律予以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的例外包括:
一、独立开发
商业秘密权利人以外的人过经独立的技术开发获得与权利人相同或近似的商业秘密的,不属于侵权商业秘密。
二、反向工程
也称逆向工程。商业秘密权利人以外的人,对市售或者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解剖与分析,从而推知该商业秘密产品的具体技术方案,不构成侵权。
三、权利人自己泄密
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其所拥有的商业秘密未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自己泄露了商业秘密,则商业秘密将失去法律的保护,他人获得后加以利用,不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比如,权利人发表论文、参加学术讨论会等,无意中泄露了商业秘密的内容,则他人加以运用并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四、获得实施许可
他人取得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受让或者实施许可后,即可依照实施许可的约定,使用商业秘密。